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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实施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简称UCP500),不论是其条款的全面性、实务的针对性,还是其内容与如今现实发展不同步性,乃至近年来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诉讼案激增,均导致了其惯例已经不能适应这个时代发展的需求。国际商会(ICC)的UCP600对UCP500的修改过程中,全面地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及决定,吸收了其中的合理条款;全面地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的变化,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在结构上借鉴了ISP98的模式,改变了UCP500分类不科学,次序排列不足,语言繁杂欠精练等;虽然UCP600(共39条)比UCP500减少了10条,但却比UCP500更加准确、清晰;更加易读易掌握,极大地丰富和影响了今后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实务操作和审核单据的标准。
在UCP600中专门规定了“相符交单”(ComplyingPresentation)这一条款,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使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由于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并不局限与国际商会645号出版物《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仍存在一定的灵活性。
UCP600明确了议付(Negotiation)是对单据(汇票)的一种买入行为,并且明确了是对受益人的融资——预付或承诺预付。按照这个定义,改变承认了远期议付信用证合理存在,同时也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受惯例保护的范畴。同时议付行在任何情况下均享有追索权,除非该行保兑了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