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單位全是本人供樓的,離婚後法庭已判本人賣出單位後與前妻各佔一半(每人约40萬),给前妻1元(因她入息比我多),及每月1萬元給兩名兒子。
現在前妻失業,她要求增加膽養費,在法律上許可嗎?我需要養她直到永遠嗎(她是不會再嫁的了)? 本人入息3萬元,用了取回的40萬買了一個小單位放租,每月收租$7000。
各位師兄請救救小弟.....前妻無時無刻也在想怎樣向我討錢,很煩厭的吸血鬼,實情是她比我富有的。
p.s. 結婚前請三思,婚前婚後兩個樣啊老細~~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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