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小弟這幾年來斷斷續續施用毒品,五年前因心臟帳衰竭前往醫院就診並經診斷為重度器官殘障,目前在家休養並領有殘障手冊。然因身心俱疲 家人始終感覺他有不定期服用毒品
他於八月中自行前往公立醫療單位服用美沙東替代療法意圖遠離海洛因,然於九月初因身上藏有毒品(海洛因)被警方逮補
請問:
1.小弟有吸食毒品前科,此次經尿液檢查若為陽性是否一定會被勒戒?服用美沙東是否可向法官說明?有無效果?會考慮他身心狀況嗎?
2.警方筆錄時說明毒品為他人於公寓樓上提供交付於其,於樓下意圖轉與他人時被警方逮捕,未簽扯金額。但仍遭警方以販賣毒品呈送,是否成立?
3.檢方諭令十萬元交保候傳,並已接獲開庭通知(十一月中)。
請問以小弟目前身心狀況有可能被當庭收押嗎?他目前都賴藥物為生並有就診紀錄)
4.吸食及持有毒品 與 販毒如何界定
5.若日後判刑確認,是是否依他的情況一定要入監服刑。因這幾年下來不知跑了多少次急診室,若真的進去了我怕再也見不到他
6.需要請律師嗎?會有差別嗎?
其實看他這樣子我也很憤怒,但畢竟是自己的弟弟,而且說真的他的病也沒多少日子了,母親每日以淚洗面
請各位提供寶貴意見!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