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按照民法的規定, 法人可分為 ”財團法人” 和”社團法人” 兩種類型。財團法人一般是指各種類型的基金會,如財團法人陽光社福基金會、財團法人國家文藝基金會、 財團法人早產兒基金會…等,但是,還有一種特殊類型的”財團法人”,雖然 也是財團法人,但並不是”基金會”,而是社會福利”機構”,例如財團法人樂山療養院、財團法人私立台中仁愛之家、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勝利之家…等。
財團法人應無總會、分會之區分。較常見的隸屬關係是基金會,和其附屬的社福機構,也就是說,將基金會視為”總會”,例如,陽光基金會附設有陽光重建中心、陽光兒童中心、陽光洗車中心、陽光中區中心、南區中心等附屬機構。 伊甸基金會附設有八德服務中心、伊甸桃園中心、伊甸台中中心…等。
真正有”總會”和”分會” 設置的,應是屬於社團法人(協會、協進會),例如**者家長總會,和其分布在各縣市的家長團體,如台北市**者家長協會…等。
申請程序和應備文件,依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之性質有所不同,也因全國性質,或地方性質而有所差別。如果,您打算申請全國性的基金會,還要看是那一類型的基金會,再配合主管機關的規定,例如社福慈善類向內政部 (社會司) 申請、教育類向教育部 (社教司) 申請,而衛生署 (醫療衛生類)、文建會 (藝文類) 、環保署 (環保類) 、 經濟部 (經濟或研究發展類)、交通部、法務部、新聞局…等亦各有其主管範圍的基金會設立及監督準則。
我們建議你,先將預定設立的法人加以定位清楚,再依其性質向主管機關接洽,並索取相關設立辦法、表件,較能節省籌備時間。有關主要類型基金會的”設立及監督準則”,請參考本會網站
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1-4a.asp 或拜訪主管機關的網站
http://www.npo.org.tw/NPOLaw/index2-1.as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