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甚麼是「競爭法」?此法如何保障市民權益?

2008-10-22 3:40 am
6.甚麼是「競爭法」?此法如何保障市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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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如何保障市民權益?

回答 (1)

2008-10-22 7:19 pm
✔ 最佳答案
港人如何提昇競爭力?
香港需要全面公平競爭法
《公平競爭法》應禁止的行為
民主黨認為本港的《公平競爭法》應以禁止一個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主要限制市場上「橫向限制」的反競爭行為,包括:
操縱價格
如兩個或以上的產品及服務供應商,就他們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達成協議,而因該兩個營辦商共同的市場佔有率龐大,令該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失去競爭,便屬於被禁止的「操縱價格」行為。二零零零年初,六間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在相當接近的時間加價,而加幅一律是廿元,便被公眾質疑是合謀定價;汽車燃油的供應商縱使規模不同,每次加價的幅度卻非常相近,也令公眾關注它們釐定價格的機制。
當然,若市場內有大量供應商,少數供應商就價格達成協議卻不影響市場內的競爭,便不算「操縱價格」,避免過份干預市場的運作。
分割市場
如營辦商之間就經營地域達成協議,因而導致在一定地域內的市場被壟斷,則上述協議的行為便屬反競爭行為。
舉例來說,假設全港只有三間便利店,而這三間便利店協議,由甲店在港島經營,乙店在九龍經營而丙店在新界;甲乙兩店不得在新界開設分店,此便屬「分割市場」行為,應予禁止。
串通投標
如前所述,若在投標過程中,參與投標者商議好中標者,因而令投標的競爭性受嚴重的限制,便屬被禁止的行為。
掠奪性價格
如市場的主要佔有者以非常低的價格提供服務,例如低於成本價,使其競爭者無利可圖而離開市場,藉而獲得壟斷性地位,便屬藉掠奪性價格限制市場競爭,因而將會被禁止。
綑綁式經營
如消費者在購買一種產品時,無論其本身有否需要,也被強迫購買第二種服務或產品,導致消費者在選購第二種服務時的選擇受限制。前文第5.3段提及泓景臺的個案,便導致該屋苑的住宅在選擇電訊服務供應商時受限制。這類綑綁式經營也應屬被禁止的行為。
成立獨立的公平競爭委員會
由於一種商業行業有沒有「防止、扭曲或在相當程度限制市場競爭」,必須深入了解各種產品的市場運作模式,而非單憑一兩項表面資料判斷。故若要有效地落實《公平競爭法》,有賴一個獨立的調查機構,正如很多已發展的國家,民主黨建議在制訂法例時,應同時成立獨立的公平競爭委員會,並獲授予主動調查違反競爭事宜的個案的權力。
http://www.dphk.org/2003/outspoken/fair_comp/fair_competition.doc

2008-10-23 10:00:22 補充:
若市場沒有公平競爭,受損的不只是消費者,也會影響到商界和香港整體的競爭力。制訂《公平競爭法》有助落實保障市場具競爭性,確保無形之手有效運作,既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也為商界營造一個公平的營商環境,讓企業以實力──而非不公平的手段──較量,中小企業固然得益,獨立的大機構也不因欠缺背後的財團及聯繫公司而處於不利位置。

收錄日期: 2021-04-20 23:15:3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21000051KK0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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