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你姑姐, 姑長返香港可以申請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
8. 假 如 持 有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簽 發 的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 可 否 在 香 港 駕 駛 車 輛 ?
從 外 地 到 港 人 士 , 如 果 是 遊 客 而 又 合 乎 法 例 的 年 齡 限 制 駕 駛 私 家 車 、 輕 型 貨 車 、 電 單 車 和 機 動 三 輪 車 的 人 士 ﹐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或 以 上 , 駕 駛 其 他 車 輛 類 別 須 年 滿 二 十 一 歲 或 以 上 , 便 可 持 有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簽 發 的 有 效 國 際 駕 駛 許 可 證 , 在 他 最 近 來 到 香 港 入 境 之 日 後 的 12個 月 內 , 在 香 港 駕 駛 該 許 可 證 所 授 權 他 駕 駛 的 車 輛 類 別 。
9.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人 士 , 如 何 證 明 他 所 持 的 駕 駛 執 照 是 於 申 請 人 在 發 出 該 執 照 的 國 家 或 地 方 居 留 不 少 於 6 個 月 期 間 發 出 的 ?
申 請 人 可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以 便 證 明 他 符 合 此 規 定 :
(1) 護 照 上 的 出 入 境 印 章
由 出 入 境 印 章 可 證 明 申 請 人 是 否 在 發 出 執 照 的 國 家 或 地 方 居 住 不 少 於 6 個 月 。
該 駕 駛 執 照 必 須 是 在 該 段 居 住 期 間 的 任 何 一 日 簽 發 。
(2) 在 該 國 讀 書 的 證 明 文 件
成 績 表
學 校 信
(3) 在 該 國 工 作 的 證 明 文 件
薪 金 通 知 書
公 司 信
備 註 :
註 : 上 述 第 (2)及 第 (3)項 屬 輔 助 文 件 。 申 請 人 仍 需 提 供 護 照 或 同 等 旅 行 證 件 顯 示 在 該 段 包 括 駕 駛 執 照 簽 發 的 居 住 期 間 的 出 入 境 紀 錄 。
10. 以 海 外 駕 駛 執 照 申 請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時 , 是 否 有 任 何 在 香 港 居 留 時 間 的 限 制 ?
免 試 簽 發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的 規 例 中 , 並 無 規 定 在 香 港 居 留 的 時 間 。
11. 申 請 人 持 有 不 屬 於 《 道 路 交 通 ( 駕 駛 執 照 ) 條 例 》 附 表 四 所 列 國 家 或 地 方 主 管 當 局 所 發 出 的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 但 抵 達 香 港 已 超 過 三 個 月 , 可 否 申 請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
申 請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的 申 請 人 須 持 有 由 香 港 以 外 但 不 屬 於 附 表 四 所 列 國 家 或 地 方 主 管 當 局 所 發 出 的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 及 在 他 抵 達 香 港 日 期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 如 果 申 請 人 不 合 乎 申 請 臨 時 駕 駛 執 照 的 資 格 , 申 請 人 須 申 請 學 習 駕 駛 執 照 , 以 便 參 加 駕 駛 考 試 。 在 通 過 有 關 駕 駛 考 試 後 , 他 才 可 以 申 請 領 取 香 港 正 式 駕 駛 執 照 。
http://www.td.gov.hk/public_services/frequently_asked_questions/driver_licensing/index_tc.htm
以下是附表四的國家
章: 374B 標題: 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 憲報編號: L.N. 3 of 2008
附表: 4 條文標題: 第11(3)條所指的國家或地方 版本日期: 10/03/2008
[第11及13條]
日本, 馬來西亞
比利時, 挪威
丹麥, 荷蘭
巴基斯坦, 瑞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 意大利
尼日利亞, 新加坡
以色列, 奧地亞
加拿大, 瑞典
印度, 葡萄牙
西班牙, 愛爾蘭共和國
冰島共和國, 德國
孟加拉國, 澳洲
法國, 盧森堡
芬蘭, 聯合王國
南非共和國以及西南非 以及奧爾德尼(包括海峽群島)、百慕達、
美國 根西島、萌島及澤西島
紐西蘭, 韓國
(1986年第89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46號法律公告;1991年第450號法律公告;2002年第3號第15條;2008年第3號法律公告)
2008-10-20 10:05:15 補充:
資料來源:運輸處 + 香港法律.
2008-10-20 10:19:01 補充:
香港牌去到北愛可唔可以揸車, 就唔清楚, 最好係申請個國際牌就穩陣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