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多破產令想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提取強積金

2008-10-19 4:09 pm
強積金差不多$130000,還有2年多破產令,但近十二個月都沒有工作,在失業中自己亦欠下父母和妹妹屋租,生活費.破產官批我每月生活費$12500x12個月=$150000

現在想以永久離開香港理由提取強積金,以我現時的情況,可以分成十二個月屋租和我十二個月的生活費,和還回欠下父母和妹妹屋租,生活費嗎?

回答 (3)

2008-10-19 8:29 pm
✔ 最佳答案
你破產令一日未解除,你突然間有錢也要拿出來給破產官
你要永久離開香港,應該是要在往外地有工作
要有僱主証明信才可以的
就算比你拎錢出來也要交還給破產局填數既
2008-10-28 7:29 pm
自已搬開住,申請綜援。
千期唔好提早取強積金呀!你的強積金要還比債權人的,如不還款,要延長破產期同有可能入獄!發假誓提早取強積金,一定衰緊!過往案例罰款8000元同留案底!
2008-10-20 11:22 pm
你可以經宣誓後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 , 取回強積金 , 但要注意的是 , 你只能用這理由一次 , 往後都不能再用 , 還有是有機會被控發假誓 , 算是有冒險成份 .
再之 , 你收回的強積金 , 必須經過銀行帳戶 , 亦即是說破產管理局一定知道 , 你還在破產期間 , 所有你的資產也不屬於你 , 雖要經由破產管理局分配 , 生活費是數字上的虛數 , 並沒有追討的權利 , 亦即是說你不能把錢給父母當還回以往的生活費 , 極其量你只能取回當月的 12500 生活費 , 剩下的款項還是要交由破產管理局處理 , 所以你這念頭並不實在 , 千萬別做傻事阿 .


收錄日期: 2021-04-29 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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