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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披露事實
保險合約建基於信任,保險公司相信保單持有人會對投保事項提供準確和真實的資料,此乃「最高誠信」原則。投保事項的性質、與之相關的各種狀況,均是被保人認知範圍內的事實,除非被保人主動相告,否則保險公司不會知道有關事實,因此保單持有人應常常留意要交代所有事實。如果投保人在投保當時沒有披露已知或應該知道的重要事實,會被指沒有披露事實。大家必須明白,投保人在投保申請書上提供的資料,對保險公司的核保評估影響重大;保險公司會根據投保申請書上的資料,判斷是否有高風險的特徵,從而決定應否承保有關風險、釐定保費水平和保單條款。多年來大部分沒有披露事實的糾紛都和被保人的病歷有關。
如當涉及"沒有披露事實"的糾紛時,會考慮下列各點:
1.沒有披露的資料是否重要事實,足以影響作風險審慎的承保商決定應該接受、還是拒絕承保該項風險,或者如何釐定保費和保單條款及條件;
2.投保人是否知道有關事實;
病歷資料對核保是否重要,應該由保險公司而非投保人決定;保險代理沒有接受過專業的核保訓練,因此投保人不應單靠保險代理的建議,決定某些資料是否重要。投保人必須緊記:沒有披露事實會導致保單遭撤銷或索償被拒,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索償糾紛,投保人在填寫投保申請書時,必須如實披露所有資料,即使不敢肯定某些事實是否重要,最好還是加以披露。
最後回答:
對於門外漢來說,沒有披露的事實可能與被保人的疾病毫無關係,因此或會質疑保險公司用沒有披露事實作為拒絕賠償的理據;但是,投保人必須注意:如果沒有披露的資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決定,即使這些資料和被保人當時所患的病症無關,保險公司也有權拒絕賠償,因為沒有披露的資料會影響保險公司在核保時作出公道和準確的承保評估;在這個大前提下,保險公司有權撤銷合約。
光明正大的妳:
在填寫投保申請書時,必須全面準確地披露所有重要事實。
黑暗的妳: (唔熟悉保險,最好唔好學!)
唔報! 因為所有跟懷孕有關的疾病,大部份保單本身已經屬"不保事項" , 沒有披露的資料並不是"重要事實",並不足以影響保險公司的核保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