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一直未收到出庭通知,仲要報到到幾時?
2. 如事主不肯庭外和解,是否一定要在庭上解決?
3. 私自取了他人(公司)物品,但儘快歸還,並表示悔意,如要上庭,又即時認罪,會點判呢?要留案底嗎?
更新1:
新進展: 警方說雖落了口供,但未正式落案起訴她們。 如事主最後決定不追究,事件可就此完結。 想再問: 4. 在落口供時已認了取了公司物品,警方會否即時將案件交由律政署處理呢? 5. 如事主決定不追究,是否不要在庭上解決呢? 律政署要繼續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