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犯每月定時到警署報到,如一直未收到出庭通知,仲要報到到幾時?

2008-10-18 5:01 pm
我妹妹和她同事一時貪心,取了公司的貨。事後後悔,在公司發現之前將貨送回公司,想向公司道歉。但公司拒絕溝通並即時報警。她們向警方認取了公司貨品,落口供後自簽現金擔保,每月向警署報到。
1. 如一直未收到出庭通知,仲要報到到幾時?
2. 如事主不肯庭外和解,是否一定要在庭上解決?
3. 私自取了他人(公司)物品,但儘快歸還,並表示悔意,如要上庭,又即時認罪,會點判呢?要留案底嗎?
更新1:

新進展: 警方說雖落了口供,但未正式落案起訴她們。 如事主最後決定不追究,事件可就此完結。 想再問: 4. 在落口供時已認了取了公司物品,警方會否即時將案件交由律政署處理呢? 5. 如事主決定不追究,是否不要在庭上解決呢? 律政署要繼續處理嗎?

回答 (2)

2008-10-18 5:44 pm
✔ 最佳答案
1. 會一直報到直至出庭或律政署決定唔撿控為止.
2. 報咗警, 告唔告己經唔係由事主决定, 係由律政署决定, 事主身份只係証人, 無得同被告庭外和解.
當然, 如果事主唔再追究及唔願出庭作証, 咁律政署可考慮不提証供起訴(Offer No Evidence, 簡稱ONS), 由法庭判被告自簽擔保守行為 (Bound Over). 咁就唔會留案底. 非則就會以正式審訊解決.
3. 如佢要上庭, 但即時認罪, 又歸還物品, 咁法官會覺得佢有悔意. 如果偷咗嘅物品價值唔高, 就好可能會判罰款兼守行為. 但如果偷咗嘅物品價值高, 咁就有可能會判監.
咁情況就一定會留案底.

2008-10-18 22:28:28 補充:
個人所知(執業大律師)

2008-10-18 22:33:23 補充:
在刑事案中, 案件會由律政處負責檢控, 受害人係唔需要出錢請律師嘅. 所以係無 "省卻昂貴之律師費" 呢回事.

2008-10-18 22:35:53 補充:
輔警哥哥你可能記錯咗.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8-10-18 10:03 pm
 令妹由於承認了偷竊公司財物,故警方是根據有關程序,把個案送予律政司,再由律政司決定控以何罪。
 在上庭之前,有關人士必須遵照日期和時間到指定警署簽名報到;一日未上法庭,一日都要照例到署簽到,否則會被視為通緝犯。
 若令妹之公司堅持要利用法律解決,是他們的問題,大多數公司都選擇息事寧人,既可省卻昂貴之律師費,也無須糾纏太久。倘對方一意孤行要在法庭見也無可奈何。
 倘令妹沒有改口供,誠實地和盤托出整件案件之經過,若證明令妹沒心偷竊,只是手多拿走公司貨,法官都會考慮該點,予以輕判,因為偷竊若能把贓物歸還,令公司損失減到最低,法官都會酌減令妹之刑罰。法官一般會考慮罰款賠償、社會服務令以及監禁三方面。

2008-10-31 20:38:11 補充:
我一定無記錯,只是每個人提供的意見不同。
參考: 個人所知(退役輔警)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35: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18000051KK0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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