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撞骨折去調解委員會與對方談賠償

2008-10-18 1:12 pm
2008/09/02~話說當時我剛吃中餐出來,在一個小巷子等紅燈,綠燈之後我左轉,左轉之後直行在外側車道(我騎機車),而那條路大約有30度左右微微的向右轉,當我騎了不到20公尺,起步之後只騎20公尺我一定沒超速(限速好像40),重點來了~路邊有一間郵局,當時我距離郵局大約10公尺,有一位小姐騎機車逆向衝出來,因為那條路有微微的右轉,所以他衝出來被我看到時,已經在我的面前,感覺才剛按煞車就撞上去了!
事故發生之後我馬上打電話報警,我的前輪與他的前輪直接衝撞,所以作用力是他的時速+我的時速,不過對方只有跌倒輕微擦傷,我比較慘~手整個種起來,腳也瘀青,本來以為沒怎樣,等警察畫好圖照完像之後要我簽名,我腫脹的右手居然不會拿筆了!
我只好快去掛急診,整個頭很暈,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嚇呆了!急診室隨隨便變的幫我拍兩個方向的X光(正面和側面),跟我說沒怎樣,但是回家之後更腫了!
當天對放叫我去他家跟他談,我叫機車行去看車,我得車是山葉的馬車,零件比較貴,他跟對方說這台車前差就快1萬了,車台就1萬多了,其他的還不用估價就破2萬了(其實還有外殼、水箱......),結果對方的爸爸只問我有沒有在工作,我說沒有,他就說~我是看你沒工作不然我們就各自修各自的車就好,所以我補貼你5千,不然法院相告,你如果要囉唆的話我比你還囉唆,我聽不下去就不想跟他講了,對方太沒誠意!
我第二天趕快前往比較知名的醫院掛門診,醫生幫我照了8張X光,右手挽骨(舟狀骨)骨折(部分骨折,沒有整隻斷),手挽脫臼,韌帶受傷,馬上幫我石膏固定!
隨後對方一直說要找我談和解,但是他上次開出的條件太扯!我跟他說我手也骨折了,現在都上石膏了,你沒有必要一直跟我談機車的事吧!
因為對方無照駕駛,又逆向,所以只要作筆錄就馬上會吃上紅單,就一直要找我談和解(3天後作筆錄),對方打給我我也故意不接(因為太沒誠意),作筆錄的那天到了(晚上8點作筆錄),他白天猛CALL我,我都不接,後來到我家按門鈴!
結果說他要找機車行來幫我估價,我的車子修理他要負責,我想說這次比較有誠意了!就跟他說好~開門給他近來,結果他說機車行5-10分鐘會到,結果對方找了2個人(好像),總共五個人,一個里長,對方滿18但是未滿20所以,他爸媽也來(都他爸媽跟我談的),還有對方那個女生,和一個也不知道是誰!結果機車行沒來,他爸問我說你給人家估價多少,我說大概3.4萬(因為前差車台都歪了),他爸說;「這麼貴不要修了,我有找到一台跟你一模一樣的車,我買給你,走我帶你去看」,我說不用了~幫我修好就好,結果他一直叫我要跟他去看,因為我家裡沒大人(我在外地讀書),所以被半強迫之下去看了車!
到了車行發現,是一台需要大整理的老車了(10幾年),是第一代馬車,我是第三代的馬車,但這不是重點,重點是那台車非常不順!所以我當然不要,他爸就說沒關係,你可以把你的引擎移植過來,工錢我出!我就想辦法混過去(其實我根本不想這樣),隨便跟他回答,反正我不簽和解書說的都不算,回我家之後,居然逼我要簽和解書,當時我的手已經上石膏了,他們避為不談,里長也說合理,跟他簽了~我當見證人!
我打死不簽~說要簽晚上去警察局簽就好,就拖到晚上~晚上的警察比較好,看到我的手上石膏,就說這手都斷了,不可能現在談和解(對方打給警察說和解了,晚上要去簽和解書),你們需要我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談和解,還是現在就要做筆錄!
由於作筆錄之後違規就是馬上開紅單,所以對方一直拜託我先別作筆錄,在我的不忍心之下,答應他暫時不作筆錄,警察開了張轉借單(給對方申請調解委員會),排定9/15去調解。
話說9/15那天,到區公所簽到之後,對方不知道找誰來了,排定調解委員之後,委員就被叫到旁邊不知道說了些什麼!開始調解時,委員說他先提出兩個方案給我,
第一:機車對方修理,然後到目前所花的醫藥費,和看醫生的交通費!
第二:機車對方修理,然後醫藥費由對方的保險公司實資實付,加上看醫生的交通費!
委員一直說第二項對我比較好,但是對方說他沒強制險(過期了)!
但是兩個條件我都覺得太偏袒對方(而且對方無保險所以只剩方法一),所以我就很生氣,說醫生還無法確定我何時會好,需要多久,所以等我拆石膏開始復健再來談!那個委員超白目,說來這邊就是要談和解,沒必要這樣吧!到時候醫藥費也比較多了!硬要我跟對方和解,我覺得天時地利人和都對我不利,所以我堅持等我手拆石膏再說!
最重要的來了,我希望對方陪的是:1.機車修理 2.所有的醫藥費 3.看醫生坐計程車的錢 4.我上課的交通費 5.我打工的損失 6.精神賠償
更新1:

前面3項是一定沒問題, 問題一:但是上課的交通費委員說不行叫對方付! 問題二:委員還說打工的損失一定要有薪資證明,可是打工的地方若不是公司行號怎麼辦?我半工半讀,很需要這筆錢,學費都是先借來的! 問題三:再來是精神賠償,對方不想付這條款項,我應該怎樣要求會比較合理,很多有經驗的人都跟我說骨折最基本都是10萬起跳的精神賠償!要求精神賠償需要什麼理由嗎? 問題四:如果真的走到法院,我還拿的到錢嗎?很多人說告到後面對方頂多是一個案底,再易科罰金,我都拿不到錢了!

更新2:

對了~最近2個禮拜我的右腳,當初撞瘀青的那隻腳的末梢,腳背會麻,起初不常麻界不以為意,最近越來越頻繁,只要碰到就麻,上禮拜去複診,醫生說要安排我檢查,像這部分的費用是不是也應該對放賠償? 還是只要醫生的診斷書寫在一起就都應該對方負責賠償?

更新3:

所以我只要沒辦法提出薪資證明,就拿不到打工的損失摟? 像平常飲料店啦,便當店那種也沒有勞保阿!也非公司行號阿!阿那種人被撞不就活該!工作不就無法補償! 你是說上法院到後來,除了易科罰金之外還可強制執行嗎? 那精神賠償是需要怎麼要求?還是骨折他本來就應該給我這條? 醫生診斷書是寫:「右腕舟狀骨骨折,合併遠端橈尺關節半脫位及韌帶受傷。」需石膏固定兩個月,拆除後仍需後續復健治療約一個月。 那上法院的程序是什麼?我需要做什麼動作?不用請律師吧?

更新4:

對了~回答我問題我又看不到帳號,怎麼加你的即時通?

更新5:

打工是無折存款耶!現在換我要找議員或立委去壓那條寫委員和處理人員,要他們別鬧了~不是出外的小孩就一定要被欺負的!這樣子再來談和解應該會比較有可能到達我想要的標準! 其實我問過保險公司的理賠員,通常我這種狀況 ,醫藥費+後續療養+精神賠償就大約會理賠給對方20,對方通常會開25-30萬,但是前提是汽車撞機車,但是我是被機車撞,這些錢是由對方要全數理賠,可能沒辦法拿到那麼多,所以我不知道底線應該放在哪裡!

更新6:

其實我起初的要求就不高,我這個人並不是很囉唆很不好講話的人,一開始我心理面的底限是:機車+醫藥費+車資+薪資損失+精神賠償共10萬元,相信這種條件大家會覺得我怎麼一點都不貪心! 但是後來對方接2聯3的做出那種手段,才令我不爽,甚至出現一種想法(告他沒拿到錢讓他有案底我也爽),但是我還是心軟,連筆錄都還沒做! 我覺得找議員也不是什麼好辦法吧!為什麼要學對方做那種事,不過是我家人說要找的!我爸還說對方如果要耍那種手段,就把調解從台南請調回宜蘭調解,讓對方無法關說,而且讓他更麻煩!

更新7:

回小臺:但是我還是不知道精神賠償應該怎麼開價,雖然說大家有跟我說大概10萬起跳,但是我應該怎麼說明我精神方面的損害? 這次的事故是對方逆向撞我,我未闖紅燈,未超速,所以就算申請鑑定我也一定沒錯

更新8:

回小臺:我是南台的學生! 為什麼這樣不能申請宜蘭的調解?我是宜蘭人,這樣還是不行喔?申請調解還需對方同意?他去申請調解也沒經過我同意阿

更新9:

回小臺:我去找學校教官,他都跟我打哈哈,說就算跟我去也不能幫我講話,叫我不要要求太高

更新10:

回劍癡壞壞:是有過來人跟我說他被車撞也是手骨折,結果對方陪30萬,但是畢竟對方是汽車,保險就陪20幾萬,對方又拿出不到10萬! 但是我這情形,對方是機車,全部要對方拿出來,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開價,因為也不知道對方的家境,我一直覺的我很仁慈了!,但是為什麼對方要跟我耍小手段 = _ = 可以麻煩你試舉30萬怎麼列出嗎?可以給我很大的參考

更新11:

其實我也覺得不需要要求到30萬拉,不過如果是汽車逆向撞我,我就一定會開30萬以上,汽車逆向也太扯吧,不過只是如果! 我今天自行先去做筆錄了,期中考快到了~沒啥時間等通知再去了! 今天去醫院做肌電圖,真的超痛的,電就算了~還把針插到肉裡面攪動!

更新12:

雖然我今天去做筆錄~但是我又心軟了~沒有馬上提告,暫時保留!

回答 (6)

2008-10-19 12:15 am
✔ 最佳答案
1.先從你的問題四談起,對方撞到你使你受傷,對方需擔負的法律責任:
(1).刑法過失傷害罪(註一)。
(2).依民法被害者可向肇事者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註二)。
所以上了法院對方被判刑事過失傷害,可能被罰拘役而易科罰金且留下案底,但那都是刑事部份,民事上對方還是得負起賠償的責任,刑事與民事是不同的責任!意思就是說,假設對方需賠償給你15萬元(民事),而對方因過失傷害被罰拘役,易科罰金6萬元(刑事);那6萬是繳給政府的,不會因為對方已繳了6萬的罰金就只需賠你(15-6=)9萬,對方還是得賠你15萬;換句話說,對方一共得付出(6+15=)21萬!就此回答你的問題四!

2.了解了法律上的問題,在與對方或調解委員會談會比較有個"底".那現在再談民事上可請求的賠償(需注意你必須負"舉證"的責任,證明或說明你的損失):
(1)求償依據 :民法第191-2條/第193條/第195條/第196條。
(2-1)車損 : 修車時記得拿收據就好了!(註三)
(2-2)醫藥費 : 舉證當然就拿出診斷證明及收據就可以了!你腳的部份不用擔心,你的確是因車禍受傷,當然可以向對方求償,最好當然就是要寫在診斷書裡囉!你是怕只是"檢查",搞不好沒怎樣,就不能向對方求償嗎?那"檢查"是醫生認為必要之醫療行為,況且是因為車禍而額外增加的支出,是可以向對方求償別擔心!
(2-3) 醫療器材 : 我不清楚你的傷需不需要買甚麼輔具,如果有的話,留收據,那是可以求償的!
(2-4) 交通費 : 你去看醫生的計程車費沒有爭議!爭議的部份是上課的交通費.依民法193條意旨,你"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的費用,都可求償。而你受傷前上課本來就有交通費的支出,並不因受傷而多增加這項支出,所以該委員認為你不能請求此項賠償!但是,當然不是這樣的!因為你之前是騎機車,後來受傷"必需"坐計程車,而計程車資當然比機車油資"貴很多"啊!所以你可以請求"計程車資與機車油資的差價",這樣就請求有據,且合理合法!比方說你坐計程車來回一趟要200元,而你原本來回一趟的機車油錢為10元,那你就可以請求(200-10=)190元喔!(註四/五)就此回答你的問題一!
(2-5) 看護費 : 你的傷勢雖然讓你的生活不便,但應不致於需要看護,所以應該無此項請求啦!
(2-6) 工作損失 : 請你打工的地方幫你開薪資證明跟請假證明!不需要甚麼公司行號,你們店一定都有店章吧!寫個證明再請店長(或負責人)蓋個章,證據力就很夠啦!你請店家不用擔心會被查稅或勞基法甚麼的,法院是不告不理,法官只會查跟案情有關的部份,不會去查稅的問題啦!就此回答你的問題二!
(2-7) 精神撫慰金 : 就是你說的精神賠償金!這是規定在民法第195條!你車禍心理一定很難受,況且一隻手打石膏生活一定很不方便,加上對方家長的態度不佳,讓你心理一定承受很大的壓力,這都是無形的傷害,難以用金錢衡量,所以這沒有一定的數據,而且參考的範圍很廣,我建議你可以提出10萬,再讓法官殺價~就此回答你的問題三!
以上(2-1)~(2-7)項加起來就是你可以向對方求償的項目及金額,合情合理且合法!也可做為你談判的籌碼及底限!
(2-8) 假設前列(2-1)~(2-7)加起來你總共提出20萬的賠償金額,最後還要再乘以肇事責任比例喔!比方說若你與對方的肇事責任為3:7好了,對方就只需賠你20萬乘以十分之七也就是14萬喔!這就是民法上與有過失的意義(註六)

3.強制險理賠? 向對方求償?
要對你負賠償責任的是對方!你不需要管對方的保險問題!假設對方最後需賠你14萬,而對方的保險公司可理賠2萬,那對方就要自己出12萬!對方沒有保險,那是對方的損失,不關你的事!

4.那接下來怎麼做呢?
(1).其實我覺得那個調解委員並沒有為你的權益著想,況且賠償條件你根本也無法接受也不甚合理,你可以不用去了,省得受氣,不去就調解不成立罷了!當然你也可以積極一點,直接跟調委會說不調解了,請開調解不成立證明給你!你是受害人,在了解了法律問題後,雖然不用得理不饒人,但也要理直氣壯一點!
(2).你要對方賠償所需的證據趕緊收集!你的確可以傷好一點再跟對方談,這很合裡!不過你不用費心去想你跟對方肇責比例的問題,一來你們也還沒做筆錄,二來如果你申請鑑定要你花錢喔!
(3).如果賠償一直談不攏,請記得在六個月內提出附帶民事的刑事告訴喔!不然依對方的態度,一沒了刑事的壓力,一定會更囂張!請不要心軟!!!況且上了刑事庭,在審判終結前若對方肯賠你合理的錢,你還是可以徹告的!

2008-10-18 16:16:33 補充:
註一 : 刑法第284條
註二 : 民法第184條及民法第191-2條
註四 : 記得跟計程車行拿收據!不過如果你是補開收據要小心連號問題喔!因為有法官識破收據連號而不判賠的喔!(因證據有暇疵,故不採用!)
註五 : 你之前騎機車上課所花的油資只要用推算的就可以了!但當然要合理的推算.比方說你的學校要5km,你的機車油耗一公里要0.05公升的汽油,而每公升汽油要30元,則你到學校油錢要花5x0.05x30=7.5元!來回要7.5x2=15元!
註六 : 民法第217條

2008-10-18 16:17:37 補充:
註三 : 不一定你修了多少錢法院就會判多少錢喔!假設你修理花費了10000元,其中工資為3000元,零件為7000元,工資法院會判賠,零件就不一定會判賠到7000元全額,會判折舊後的金額!因為民法對物的賠償是以恢復原狀為準,也就是說假設你的零件已經使用了三年,當然就只能賠你一個用了三年的零件,而你換的零件是全新的,當然就不能全賠給你囉!當然,如果你的車子全毀已無法恢復原狀而需報廢,只能賠你一臺二手車的價錢囉~折舊的計算很煩,不過你不用想那麼多,反正你就提出你的修車收據,算折舊是法官的事~

2008-10-18 16:18:29 補充:
刑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民法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B0000001

2008-10-20 11:36:05 補充:
你2008-10-19 18:38:18補充的內容是因為我的回答的關係嗎?
1.我想這是一個觀念問題,賠償是要看自己有哪些損失提出來要對方賠給你,而不是一句通常哪種情況是多少錢,那不就大家互相喊價?況且鬧上了法院,法官問你為甚麼要請求25萬元的賠償,你說保險理賠員告訴你的,法官一毛都不會判賠給你的,民事賠償是要自己負舉證責任,你自己要證明說及說明你自己有哪些損失!
2.你問的理賠人員,他只是跟你說依他處理過的經驗大概在哪一個範圍,但每個案例都有相似及不同之處,所以你自己的理賠請求,當然還是要自己算一下啊!況且你都說理賠員跟你說"前提是汽車撞機車",那不就跟你的案例不同,你又何必一直陷在這個問題呢?

2008-10-20 11:37:25 補充:
(續)
3.汽車撞機車會給人印象賠的比較多的原因是汽車大多屬於肇事責任大的一方,加上汽車較多人保任意險,賠償比較寬裕啊!
4.你有打工的事實,而有工作薪資的損失,你又不是說謊,難道無摺存款就代表你沒有這份收入嗎?我也說了請老闆幫你開個證明蓋店章及私章就好!你既然有這項損失,當然可以提出來!你不用考慮你提出的證明有沒有證據能力,那是法官要去查證的事好嗎?

2008-10-20 11:38:47 補充:
(續)
5.縱合以上4點,老話一句,你要求賠償底限,按照我回答的內容自己算,並不會很難吧!?你自己算的結果也好跟對方談,難道你要跟對方喊價,說因為我問的保險理賠員告訴我通常我這種狀況可以要求25-30萬嗎?那對方如果跟你說他的理賠員跟他說通常是10萬怎麼辦?當然你要用這種喊價方式,雙方都接受也可以啊!
6.我想你問了很多人,有很多的資訊你要自己冷靜思考及過濾!

2008-10-22 04:59:34 補充:
齁...天啊!我知道你很倒楣,但我實在很想摔筆 : "老師在講,你有沒有在聽?"(開玩笑的啦!)精神賠償不是說你精神受的甚麼傷害啦!精神賠償就是我上面寫的"精神撫慰金"啦!你車禍受傷,心理一定承受極大的痛苦,而且家人也都很擔心,這種損傷雖然是無形的,但是民法第195條可以要求賠償! 而且不用"證明"啦!你人有受傷就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啦!既然是無形的損失,當然就是看你要開多少才會滿意啊!

2008-10-22 05:08:09 補充:
聽懂了嗎?那不需要證明,講白了就是你受傷了,奇蒙子不爽,要對方拿錢來賠的意思!就開十萬,因為上了法庭不管你開高開低,法官都會砍!所以大家都會要你開高!
肇責比例你不用去管啦!,反正就加一加要對方賠!而且形勢對你有利,你本來就不需要找議員!我真地覺得不需要心軟,去告他刑事,而且在一審判決終結前都還可以徹告啊!!!
一開始你先開高,因為對方會砍,這樣你們才有可能以十萬和解啊!

2008-10-22 09:30:54 補充:
"調解從台南請調回宜蘭調解,讓對方無法關說,而且讓他更麻煩!"
疑?你家在宜蘭,然後你在臺南念書,然後在臺南發生,而對方也是臺南人?
如果是這樣,你是不能在宜蘭申請調解的!除非對方同意,但是對方怎麼可能同意!
冒昧問一下你是成大的學生嗎?

2008-10-23 00:13:10 補充:
因為聲請調解的管轄權在刑事被告的居住所或事發地,所以就都是台南啊!宜蘭本來就沒有管轄權,所以要在宜蘭調解需要雙方都同意喔!
而你是刑事被害人,當初對方要聲請調解本來就是要經過你同意啊!即使是現在,你不爽就可以不要去啊!現在是你有權利告對方刑事告訴,你佔優勢,而且你又是被害人,本來就可以理直氣壯點!不過我知道對方一定一付不好惹的樣子你才會慌亂,畢竟年紀也小,對了,學校教官可不可以幫你出面跟對方談?我感覺你心很煩!
2014-07-20 10:2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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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7:02 am
樓上的大大都講解的很詳細了..在補充一些小細節...
因為你現在又有其他症狀.建議你...
等醫生確定你所有的傷害之後.有個證明在去談..
半年內談都有效的..
下次要去談.最好有大人陪同.有時候..人就是看情勢說話的..
當你後面站幾個大人.說話就有份量.對方一開始看你一個學生.
可能想一點錢就打發掉了~
有什麼不懂.去問承辦的警察..如果遇到好心的.
他會一路幫你到底.作筆錄也會.....指引你......
若看他愛理不理就算了..
打去你機車投保的公司.先說你車子出車禍.
看能不能找個保險員出來幫你處理.
或請他給點意見.畢竟他們是專業..
ps.老教官不會幫你的.年輕的或許還有點可能...
2008-10-18 9:32 pm
對方雖無保強制險 但是你還是可以找任一一間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是強制險賠償有限 醫療採實支實付 醫療收據要留著
均要正本 1式3份 將來申請強制險可用 上法院也要用
強制險理賠項目 : 醫療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
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1、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2、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3、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4、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
萬元為限。
5、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6、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殘廢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
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二十五萬元。
三、第三等級:新臺幣一百零五萬元。
四、第四等級:新臺幣九十二萬元。
五、第五等級:新臺幣八十萬元。
六、第六等級:新臺幣六十八萬元。
七、第七等級:新臺幣五十五萬元。
八、第八等級:新臺幣四十五萬元。
九、第九等級:新臺幣三十五萬元。
十、第十等級: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十一、第十一等級:新臺幣二十萬元。
十二、第十二等級:新臺幣十三萬元。
十三、第十三等級:新臺幣八萬元。
十四、第十四等級:新臺幣五萬元。
十五、第十五等級:新臺幣四萬元

死亡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所以有些並無給付 : 如 工作損失 精神賠償 機車修理費用
關於此部分 要不是和解就是上法院 而你應上法院會更有利
以過失傷害來逼她民事和解 因為逆向行駛為肇事主因

如果要和解 你應主張 : 精神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工作損失
機車損害賠償 醫療費 交通費 看護費 重要是註明(強制險由被害人自行申請)
如此應可圓滿
若不同意和解 你可先去 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高雄市福德二路77號4樓
或 高屏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鳳山市武營路361號3樓

將來在法院會用得著 不過鑑定要花 3000 元

2008-10-18 14:10:54 補充:
上到法院 刑事部份可能是易科罰金 但是卻非代表民事損害就不必賠
民事損害賠償判決後 即可據以申請強制執行 因對方未滿20
所以民事部分連同其父母直接列為被告 其父母為連帶賠償義務人
父母應有財產 他們不會走到這一步的 是我告下去就對啦
但是起訴書要會寫 要寫得合情合理合法 這樣賠償金額才會高喔
如根據 民 184:侵權行為之規定 民 191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
民 193 :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 195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賠償))

2008-10-18 14:13:42 補充:
你有打工 雇主依法也必須幫你加入勞保 所以如雇主未幫你加勞保 勞保雖無法申請 但是可轉而向雇主求償依勞保你可請領的金額喔

2008-10-18 14:14:53 補充:
權利要懂得如何去維護 去爭取 去實現

2008-10-18 19:04:19 補充:
打工的地方非公司 只要你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或是 找個同事證明
依樣可以叫雇主賠償因無替你投保勞保 至無法申請勞保理賠之金額

2008-10-18 19:06:02 補充:
你是領現金嗎還是轉帳 若是轉帳及有薪資證明 若是現金 則要有證人證明
或是去申請調解

2008-10-25 00:28:00 補充:
你的情況 處理個30萬 真的不是問題耶

很簡單的
2008-10-18 1:44 pm
大大,我先送你最最最重要的一句話,千萬要記住,你到了調解會,要是覺得不公平,有偏袒的狀況,無論如何別簽名,等著直接上法庭,因為你骨折絕對有利

調解會的創立目的本身就是在於解決問題的本質,
所以我覺得版大是不用跟調解會去生氣這件事情,
因為調解本身的考量是希望雙贏,
所以即使誰叫誰來,本身目的還是不會變的,
重點是不公平就別簽名,因為簽了名,就具法律效力

問題一:你沒簽名就沒事情
問題二:即使上了法院也必須有證明,這你必須與你上班地點討論以及提出證明,
採不採用是法官的事情了,或調解委員自己本身的判定了
問題三:大大,精神賠償這東西是法官在定的,骨折賠個十萬這件事情,跟精神賠償
是另外一回事,而且精神賠償必須經過精神科醫生斷定所以必須付醫生證

問題四:法官判多少當然拿的到,要是他死賴著不給錢還是有的沒的,你可以跟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

重點是,根據大大的說法,應該是還沒簽和解吧!?
沒簽的話我建議直接上法庭,
因為大大骨折了,光是這點起碼就十五萬起跳,(雖然大大說十萬= =但是我記得沒錯是十五萬啦!)

還有大大請務必切記,
上法庭是很耗時耗精神一件事情,雖然大大贏面很高,但是大大尚且是學生,這點是自己必須衡量的,沒人可以幫你決定,或者跟家人討論一下會比較好

2008-10-18 05:46:59 補充:
大大如有其他疑問或者需要幫助可以直接加我及時通,
我或許可以提供些許幫助

2008-10-19 02:18:31 補充:
阿?你到我的知識,裡面資料就有及時通,
對了,我今天幫你確認了,骨折確認是十萬以上,十五萬只是我自己常聽到的大約理賠金額,

根據勞基法本來就要有勞健保..所以這是你所在公司的問題...如果無法提出證明,建議是就別去提了,因為法庭是看幾分證據講幾分話,

樓下的大大對於法律比我了解,閣下可以仔細看看,至於法律之外的細節部份仍可以+我及時通直接問我,點我的知識個人資料,那邊有開放即時通

2008-10-21 02:38:26 補充:
版大,= =a這種事情是沒什麼底限啦..只是雙方都必須滿意達成共識會比較快解決事情,
畢竟大家都還是要工作上班或者上課..
所以囉...雙方都以和為貴是最好的解決之道就是了,
大大提到已經有找人協助調解,那就可以比較放心不會被黑掉,
既然這樣的話,
就看對方態度,如果OK的話就接受了,

2008-10-21 02:38:43 補充:
我上次被酒駕的差點撞沒死,一開始也是開的三十萬左右,
但是搞到最後是五萬結束,
為什麼呢?因為他家人還有兩個小孩,他又沒什麼錢,
簡單說,錯的是他,不是他家人,不要害他小孩受苦,
我原本是火到爆炸,因為他跟撞到大大的人一樣,自以為找什麼立委,
後來因為某些因素他就低頭認錯,下跪求饒,雖然我覺得他認錯的很虛偽,
但是考慮到自己很多事情要做,沒時間跟他天天上法庭囉哩八縮的,
又覺得他小孩無辜,就草草了事,

2008-10-21 02:38:55 補充:
說真的= =到現在五萬元也還是沒拿到,懶的跟他扯那麼多就是了...
盡量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就是了,自己過的也比較清閒悠哉!
二十萬元是差不多了,要是到這個數目大大就別再多盼望其他的了,
講白一點..
如果他沒錢..你跟他要再多也沒用,雖然可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來商量,
但是逼的太絕的話後續會發生什麼事情大家都很難預料,

2008-10-21 02:39:00 補充:
我說些真實例子給大大聽吧,讓大大了解調解會為什麼調解事情,有時候會讓受害者覺得不好受,
假使他受不了這錢的壓力,自殺了,大大也不好受,
假使他覺得錢太多了,他就是沒錢付,寧願抓去關,這樣對誰也沒好處,
相信大大看到這兩件最嚴重的後果,會了解調解會為什麼有時候不希望事情搞的太大,
因為太硬的話後果常常讓人無法預測,雙方都會受到更大的傷害,
雙方各退一步,
事情會解決的更快更美好

2008-10-22 00:39:19 補充:
對了..開價小撇步,忘記告訴你,
你要把價錢開的比你想要的稍微高一點,
但是不要太離譜喔,稍微高一點,是讓對方砍價,
因為砍價是一定會有的過程,這招也很重要,要記住唷!

2008-10-29 03:03:05 補充:
.....................................三十萬,這價碼好像不是很理想,
無論對方家境如何都沒必要開到這裡吧!!
這樣只是將事情擴大罷了!
所有調解過程也都會送交至法庭以供參考.............
法官也將視雙方調解事情態度來斟酌,
哪方較無誠意解決事情,也都列入考量範圍內,
三十萬阿..也許應該再重新思考...
教官的態度..相信是希望大大能以和為貴的方式處理吧!
因為車禍在法官認定上,大多是比例原則,鮮少有完全的對與錯,
事實上也是如此.....
參考: 個人經驗, 自身經驗, 自身經驗, 自身經驗, 自身經驗, 自己, 言盡於此,奉勸以和為貴!

收錄日期: 2021-04-26 14: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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