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下關於僱傭合約既問題(急)

2008-10-17 11:57 pm
我有個朋友岩岩搵左份SALES既工作,佢一上到去見完工見工個個話冇問題就簽約,份約寫話一定要做到12月尾,否則要賠錢。我個FD當時怕會失去左D個機會,咁就即刻簽約(佢冇比份約COPY我個FD,其實係咪一定要比?)。另外,我個FD依家覺得份唔唔係咁適合佢,想辭職。但佢又驚因為簽左約要賠錢。我之前聽過試用期首個月,僱員可即日離職,但佢合約冇寫到有試用期。希望大家幫到佢。

回答 (2)

2008-10-19 3:31 am
✔ 最佳答案
未達到連續合約基本要求的連續四星期為同一好僱主工作,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之前,你朋友和公司所簽的僱傭合約仍未能生效的。在此期間遲工是不用通知期或補償代通知金的。
簽書面合約必定是一式兩份(不分正副本),合約雙方各保存一分的,這是簽約的基本常識。但如果你只是簽了一份由僱主保存的合約,是難以說僱主違反常規的。因為在技術上也甚難證明是僱主故事不讓你保存合約。
2008-10-18 12:09 am
你可以參考以下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雖然有份咁o既合約,但就算去到勞工署,僱主要佢賠錢都係吾合法,而且僱員無合約影印本,更加不合理,容乜易佢地改乜都得,不過當然你個fd簽份咁o既合約,人地多多事實,始終係煩啲。下次要小心考慮喇。


收錄日期: 2021-04-26 20:24:1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17000051KK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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