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擊特首,應否有罪?

2008-10-16 4:51 am
瘋狗議員在議事廳用香蕉掟特首,態度甚差,如果不檢控他,第二次會掟啤酒樽,第三次可能掟汽油蛋.同時他有幾萬選民選他入立法局,目的是和政府作對.這次不告他,他的支持者有樣學樣,事事和政府硬碰.像入境署和稅務局放火案便是先例.如果姑息他,便對愛國愛港之市民不公平.

回答 (9)

2008-10-18 1:25 am
✔ 最佳答案
以前本人對黃生還挻欣賞,認為他是一個敢說敢為的君子,但沒估到他沒有珍惜這個可貴的作風.非常讓我吃惊他在議會上的举動,不知是否選上議員後的沖動.還是想標新立異?讓傳播界為之宣傳?不懂!他應該知道身為民眾的代表理應在各方面是表帥,一言一行都撁扯着民眾對你的信任和尊敬.常言道(理足不用聲高).動手動腳己失去尊重自己,更不要說他人了,這和在社會上和他人爭吵後你推我打的小朋友有什麼兩樣?顯的沒水準甚至幼稚!本人很希望做回原來的黃生!不要做沒水準的人和事.特首也是普通的人委以一個角色而已,在香港誰上任特首結果都一樣!原因我們香港的民眾很有智慧!
2008-10-17 12:48 am
有人仍認為對於不稱職者,同意可以自行制裁和懲罰,並發洩不滿的怒火。

情程況等同他們自稱法官,自定法規,任意行使私刑,取代一切執法程序,不要立法、審訊、答辯、量刑、施刑….從心理學來說,他們是恐怖分子,衝擊了大家的社會常規。

對於誰是異己,在現今世界,大部份國家都不容獨裁(authoritarian dictatorship),我們奉行法治。他們當眾違規,也不過是試法玩法,而他們以為自己是人民英雄,為民請命。但忘記了只代表一撮『支持票』的利益,怎算是全民(700萬)福祉。因為社會有不同界別,十人生九品,求同存異才是正當之選。他們不去理解中國奧運『和』字之道,文化差異而已。他們巳自承惡人,而那麼他們也知道,他們會仆倒,如今時辰未到而已。
參考: 心理學
2008-10-16 10:37 pm
要是給我在議事廳, 我一定會跟瘋狗一齊掟. 這樣亦是為一可以表達我對政府不滿. 什麼愛國愛港暫時不提, 連民生都攪得不好, 說什麼愛港? 要人們支持不易, 但都不要每每上電視都令人覺得討厭就好了.

支持者是有自己思想而支持的. 不是樓主說的有樣學樣. 我不是瘋狗的支持者, 只不過是對政府不滿而已.
2008-10-16 6:34 pm
癲狗未癲, 他今日能坐在立會席上是得來不易, 及以他多年在社會上打滾, 曾大上大落的經驗, 斷不會因一時衝動而自毀長城, 在新聞片段所看到, 由於角度關係, 看似條蕉是擲向特首, 其實只是擲向主席台前, 當時見到特首毫無閃避或擋隔的動作便知道, 他的目的只是攪場而非傷人。 但癲狗此行為實屬不智, 港人如何要求他為民請命, 也絕不會認同他這種過激行為, 作為立會議員, 便須懂得禮法, 懂得怎去尊重別人, 能以此教育下代, 如此作為只會引起反效果。 若對施政不滿, 大可起立抗議, 然後瀟洒拉隊離場, 目的已達, 並贏得光彩, 反觀如斯做法, 只會惹來非議, 有損立法會形象。 有見及此, 望社民連日後實事實幹, 不再作此嘩眾取寵之事吧!
2008-10-16 1:03 pm
拉佢坐監就岩喇..不知所謂,瘋狗行為,正一攪屎棍!
2008-10-16 5:14 am
特首是市民的公僕,他是為市民服務;瘋狗議員雖然只是由極小撮市民選出來,但也算是代表民意,代表市民。當瘋狗議員用蕉掟特首,只是代表市民教訓僕人,在瘋狗議員和垃圾議員眼中,他們是沒有罪,反而是代民出氣,是市民的英雄,應受膜拜。
2008-10-16 5:05 am
襲擊特首,我應為一定要!你說得好!
參考: me
2008-10-16 4:57 am
襲擊平民都有罪啦!襲擊特首點會冇罪?

章: 212 標題: 侵害人身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39 條文標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屬普通法罪行。本條只訂出刑罰,其刑罰與第 19條傷人罪一樣。「身體傷害」是「程度不算嚴重但影響身體健康或令身體不適的傷害」,例如歇斯底里及精神緊張等情況。「嚴重傷害」與「身體傷害」的分別不在於襲擊的嚴重程度,而在於傷害的嚴重程度。純粹疼痛不算是「身體傷害」。
2008-10-16 4:55 am
襲擊平民都有罪啦!襲擊特首點會冇罪?

章: 212 標題: 侵害人身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39 條文標題: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屬普通法罪行。本條只訂出刑罰,其刑罰與第 19條傷人罪一樣。「身體傷害」是「程度不算嚴重但影響身體健康或令身體不適的傷害」,例如歇斯底里及精神緊張等情況。「嚴重傷害」與「身體傷害」的分別不在於襲擊的嚴重程度,而在於傷害的嚴重程度。純粹疼痛不算是「身體傷害」。

章: 212 標題: 侵害人身罪條例 憲報編號:
條: 40 條文標題: 普通襲擊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普通襲擊可分為兩類罪行,即襲擊及毆打。犯了其中一類即犯了普通襲擊罪,而實際上,兩者往往是同時犯上的。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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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15000051KK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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