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可以從那兒尋求協助?又有沒有一機構專責這方面的問題? 或者又有沒有這方面的清晰指引?
問題就是業主還沒退回按金給我, 但已交鎖匙. 只怪當初沒準備收樓沒問題的文件給她簽, 而且那些花痕的確是我住時給弄花的, 但我覺得是小問題不用賠償. 因為一般木地板一定會被弄花的, 只是她個人太小器.太計較了!
若我堅持不賠償, 我是否可經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業主尚未退還給我的按金? 又我是否會勝訴?
業主又有沒有其他法律途徑要我賠償? 我有沒有法律責任?
請幫忙, 十分感謝 !
更新1:
問題是租約寫明業主要在收匙後30日內退回按金, 而且自然損耗的定義很難界定, 所以她就是堅持那些不是自然損耗, 并且說事情很簡單, 她層樓交給我是怎樣, 我便要把她認為有問題的地方修理好交還給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