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銀行對於多少金額以上的存、匯款交易,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2008-10-11 7:02 pm
今天看雅虎奇摩新聞寫道:「特偵組偵辦扁家洗錢案,查出XXX用特殊的洗錢手法高明,包括用低於100萬以下逃避洗錢防制法,……」,請問這裡所謂「100萬」跟目前國內洗錢防制規定是有何關聯?我查了一下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構申報。」,這個「一定金額」,我記得以前好像是規定「100萬」,後來好像又改為「150萬」還是「180萬」,不太確定,請問目前最新規定的金額是多少?(希望能告知這個主管機關規定函令的發文日期及文號!!),前述新聞應該就是指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的規定吧?!??


另外一個相關問題,前述規定是否僅限臨櫃交易?如果是這樣的話,除非不是匯到國外,否則如果是匯到國內,利用轉帳方式不就可以規避這個規定?

回答 (4)

2008-10-16 12:00 am
✔ 最佳答案
只要單筆現金收付額度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在5日之內以媒體申報方式通報給法務部調查局。
洗錢防治法》第七條的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通貨交易,都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二) 依據財政部92.08.04台財融(一)字第○九二○○三五二五三號令修正「洗錢防制法第七條授權規定事項」
洗錢防制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規定如下:
(1)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新台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2)金融機構對下列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可免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及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交易應收應付款項。
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證券商或期貨商開立之期貨保證金專戶。
代收款項交易 (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 ,其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 、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金融機構經確認有事實需要,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如法務部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得免逐次確認與申報。
前項免申報情形,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交易對象與金融機構已無前項往來關係,金融機構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三)在洗錢防制法尚未修正前,其一定金額指「一百五十萬元」,銀行只會將客戶基本資料設簿登記;在新法修正後,其一定金額更正為「一百萬元」,銀行現行做法則會將客戶基本資料電腦建檔後申報。
2015-06-08 8: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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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1 7:14 pm
基本上,匯款因為都有紀錄可以查,所以比較不會被管

至於100萬以上要申報的是,領現金
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這就是領現金

但是,你如果大量用95萬98萬等略低於100萬的金額去存提,疑似洗錢,銀行也會通報上去

收錄日期: 2021-05-03 12: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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