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基本上,防止賄賂條例淨係規管3類人:1. 特首2. 公職人員3. 代理人(包括公職人員及受僱於他人或代他人辦事的人~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
好多旅行社都同好多商店合作 叫D人黎買野 比返COMMISSION旅行社 咁樣算唔算係賄賂呢???
如果旅行社和商店都知情,唔犯法如果商店和導遊知情,旅行社唔知,錢俾導遊,商店和導遊犯法
如果A係賣車既 咁B就介紹C去 A果到買車 咁A比返錢B做介紹費 咁樣算唔算係貪污之一??
如果B唔係因工作上接觸C而介紹C去,唔犯法如果B因工作上接觸C而介紹C去,A、B犯法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的貪污交易
(1) 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他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以下行為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 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
(2)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代理人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代理人作出以下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a) 作出或不作出,或曾經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或
(b) 在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事上對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經予以或不予優待或虧待。
(3) 任何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如下所述的任何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a) 對其主事人有利害關係;及
(b) 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及
(c) 該代理人明知是意圖用以誤導其主事人者,即屬犯罪。
(4) 代理人如有其主事人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而該項許可符合第(5)款的規定,則該代理人及提供該利益的人均不算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由1980年第28號第4條代替)
(5) 就第(4)款而言,該許可─(a) 須在提供、索取或接受該利益之前給予;或
(b) 在該利益未經事先許可而已提供或接受的情況下,須於該利益提供或接受之後在合理可能範圍內盡早申請及給予,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該許可之前須顧及申請的有關情況,該許可方具有第(4)款所訂效力。
最緊要僱主知道因為依種行為既問題係僱員借僱主個生意令自己發財,而僱主並不知情,掠奪左僱主既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