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我朋友是無限公司的東主, 並無其他股東的, 如他申請破產後能否繼續做該公司東主? 或能否開設其他無限公司當作自僱人仕去工作呢?
答:這個問題要分開講,首先他申請破產,理論上要將公司清盤,整理好所有個人和公司的資產帳目,呈報予破產管理處查證和監管。因為破產管理處要全面理解他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看可有剩餘資產去償還予債權人。所以基本上舊公司必須停止運作,除非這門生意真的仍有可為,而債權人又不反對讓它繼續營運,方有機會保留營運舊公司!
而破產令頒發後,他可以以自僱人士的身分工作,但再開設公司恐怕有困難!因為如果以公司的運作模式,需要商業登記和銀行戶口,很可惜以破產人士的身分無法申請。
而且假設仍能運作,那不管是舊公司或新公司,都要在破產管理處的監管下運作。所有的營利(扣除成本,數目由破產管理處決定),都要上繳以用作還債用。
2) 如他申請破產, 他公司的應收未收的貨款是否要用來償還他個人欠債呢? 因公司尚欠租金及其他有關費用, 他不想公司的欠債跟他個人咭數一併計算為破產後的欠債, 想先清還公司的欠款先,但公司又在短期內不能收到大額的應收貨款。 不如如何做, 請各位指教。
答:因為公司是他個人擁有的無限公司,他一申請破產,所有的收入都視為個人收入,而不論是公司或個人的欠賬都等同一樣,不會獨立計算。我想他是無法先行清還公司的欠債的,因為如果公司有足夠的流動現金,他又何須選擇破產呢?
如第一題所言,破產管理處在開始他的破產程序後,會要求全港銀行凍結他的戶口,所有款項都會轉歸破產管理處監管。而公司的應收帳亦會被破產管理處追討和歸入同一帳目內,基本上他個人是身無分文的!
3) 另不知無限公司可否轉名給其他人經營呢? 如能他退出公司後是否他個人的欠債便與公司無關呢?
答:無限公司可以轉名給其他人繼續經營,祇要在商業登記處更改公司董事的資料和更改銀行的簽署人即可。
不過你朋友的情況有點不同,首先他公司的經營情況必然是非常吃力,否則何以無法幫助他個人的財務狀況?假設公司運作有問題,又會有那些人會願意接手呢?因為接手的人需要承擔該公司的所有債務。
假設他的公司運作無問題,真的成功轉名他人繼續經營。理論上公司的運作已和他個人的欠債無任何關係,但大前提是該個轉名的行為,要在申請破產前最少六個月前完成(最好一年前)。因為假設公司仍有價值,他一轉名就接著申請破產,會構成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嫌疑。破產管理處通常會審查申請人過去六個月至一年期的資產,在破產前作出的財務轉移(如賣樓、提走存款、資產轉名等),破產管理處有權宣布無效而作出追討。這樣可能會影響接手公司營運的人,為對方帶來損失和麻煩,請小心考慮清楚!
4) 如第3点行得通, 他在轉名退出後多夠才可申請破產? 會否給人告的?
答:上面已作答,基本上是行不通的!蓄意的逃避償債責任會被列作不合作的破產者,破產管理處有權在四年破產期滿後,追加破產期至最多八年!
而按他實際的欠債情況,假設在申請破產前的一段時間,在明知無能力償還而仍作出無申明的借貸(即向別人借錢時無詳細講明無能力還錢,當然現實中無人會講明),他可能會觸犯詐騙罪,有機會被刑事檢控!
另假如你的朋友真的希望在破產令頒布後繼續經營原本業務,可以由其他人(如親戚朋友)開設一家公司,名義上是請他工作,實際上是他全盤打理。薪金則當然上繳破產管理處,由他按月配給生活費用。在飲食行業中這種行為非常普遍,但因香港的破產條例祇針對個人,和家人無涉,所以走法律罅的例子非常多!
我以前有個朋友在破產後,由他的家人打本和取商業登記開設了一間小食店,實際的經營者是他。但他上報破產管理處的年結(破產者要每年申報自己的收入情況),是說自己並無工作,由家人供養的,如此這般也平安的渡過四年並解除破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