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租客,養了一隻迷你芝娃娃共住一套房的,租約為一年梗約,一年生約,於日前收到業主個仔通知,他叫我即刻拎走隻狗,唔准佢響度住,現本人想詢問幾個問題:
1.由於簽臨時租約時是業主個仔簽名的,而正式合約是他爸爸(即是業主)簽名,請問佢有無權咁做,
因呢件事業主從來沒有提及過
2.租約內沒有列名不准養狗條例,(據我所知租約內可附加這條例的),
況且業主簽約時亦沒有說過,而大廈公契應該沒有此條例,( 因我問業主個仔為何不准養狗,他沒有回答我問題,便轉了另一話題,轉移視線)
3.假若佢有權,而我堅持要養,佢係咪可以叫我搬走?如果真是,究竟是佢違約在先要賠償一個月,還是要我賠? 煩請解答......唔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