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謝謝您的回答,感覺上勞基法還是偏坦勞方的 ,因為他到職時有和我簽類似契約的文件,裡面有一條規定是不得不提離職而擅不到工,否則可不支付薪資,難道這都沒有法律效用嗎?
更新2:
真的可以說來就來,不說就走,資方永遠都是吃虧的一方嗎?不是有個"勞動契約",以該員的情形來說,他是不是違反了勞動者不預告解約之賠償責任呢?因為他的曠職,導致店裡的出餐速度變僈,影響客人對我們的觀感,這樣損害了我們的商譽,是否可以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