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真的都沒有保障嗎?”急急急”

2008-10-08 2:11 am
我目前經營一家小餐廳,日前招募了一個晚班內場計時人員,該員在上班六天後就不見人影,沒有提離職,也沒有口頭告知,導致當晚的整個運作流程大亂,近日該員寫了封電子郵件給我,說如果沒有支付他薪水,就要去勞工局告發,難道遇到如此不肖員工,只要在勞基法的保護傘下就可以胡作非為嗎?如果店內員工人人都像他一樣,試問雇主該怎麼辦?店也不用營運了!
更新1:

謝謝您的回答,感覺上勞基法還是偏坦勞方的 ,因為他到職時有和我簽類似契約的文件,裡面有一條規定是不得不提離職而擅不到工,否則可不支付薪資,難道這都沒有法律效用嗎?

更新2:

真的可以說來就來,不說就走,資方永遠都是吃虧的一方嗎?不是有個"勞動契約",以該員的情形來說,他是不是違反了勞動者不預告解約之賠償責任呢?因為他的曠職,導致店裡的出餐速度變僈,影響客人對我們的觀感,這樣損害了我們的商譽,是否可以求償?

回答 (2)

2008-10-09 12:33 am
✔ 最佳答案
1.該給的薪資還是要給。

2.員工已經無故曠職六天,可以開除他,但不用給資遣費,他做幾天的工作就給幾天的薪水要給。

3.公司員工5人以上要強制幫員工保勞保和勞退6%。

4.勞基法是保障勞雇雙方,並不會只偏袒某一方,以這樣看來,員工是很不好,但他做的那六天還是要給他薪水。
2008-10-08 5:38 am
如果所言屬實, 版主您也有依規定幫員工加保勞/健保, 您就可以依 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 第六項 的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予以公告<<免除/開除>>。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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