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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有時被稱為香港的憲法 (雖然嚴格黎講佢唔係憲法,因為香港唔係國家)
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主要作用有:
1.保障市民的人權,如言論自由等
2. 限制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權力
3. 確認特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
4. 確保中英聯合聲明的執行,確保一國兩制的實現
基本法淩駕香港所有法律,任何法律都唔可以違反基本法 (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都唔可以違反基本法)
普通法 (Common Law),又稱案例法
源自英國
由法官創造而不是由立法機關創造
普通法存在於案例的判詞中,需要律師、法官應用案例時才自己抽出黎
普通法規定法官作出判決時必須跟從以前情況相似的案例,所以叫案例法 (stare decisis, doctrine of precedents)
衡平法 (Equity)
源自英國
因為普通法極為嚴格,很多規範,很多人不能就普通法而獲得賠償,做成不公現象,於是大不列顛大法官 (Lord Chancellor)多創一個支部,聽取不能就普通法而獲得賠償的人的上訴
衡平法 顧名思義,就是要達到公平的結果
大不列顛大法官如果判上訴得值,該案就像普通法一樣,制成新的衡平法法則
以前,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必須由不同法庭處理
同一單案,普通法上敗訴後,原告人就可以將案件申請用衡平法由衡平法的法庭審理
為解決不便問題,英國通過Judicature Acts 1873-1875,合併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法庭,同一法庭可同時應用普通法和衡平法
衡平法淩駕普通法,兩者有予盾時以衡平法為準 (Equity prevails)
成文法 (Statues)
由立法會草議、通過的法例
係香港,成文法叫做 ordinance,整合來叫香港法律(Law of Hong Kong)
成文法有政府出版的官方版本寫明有什麼行為構成不法行為,所以叫成文法
成文法地位於普通法和衡平法之上
總結來說
香港的法律的先要次序 (最高至最低)
1. 基本法
2. 成文法
3. 衡平法
4. 普通法
香港法庭現用全部4種法律做審判
2008-10-07 00:50:00 補充:
基本法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