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什麼???普通法是什麼???衡平法是什麼???成文法又是什麼???20點!!!!!

2008-10-07 5:02 am
基本法是什麼???普通法是什麼???衡平法是什麼???成文法又是什麼???
這幾種法律有什麼分別????????????????

回答 (2)

2008-10-07 8:40 am
✔ 最佳答案
基本法有時被稱為香港的憲法 (雖然嚴格黎講佢唔係憲法,因為香港唔係國家)

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主要作用有:

1.保障市民的人權,如言論自由等
2. 限制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對香港的權力
3. 確認特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
4. 確保中英聯合聲明的執行,確保一國兩制的實現

基本法淩駕香港所有法律,任何法律都唔可以違反基本法 (普通法、衡平法、成文法都唔可以違反基本法)

普通法 (Common Law),又稱案例法
源自英國
由法官創造而不是由立法機關創造
普通法存在於案例的判詞中,需要律師、法官應用案例時才自己抽出黎
普通法規定法官作出判決時必須跟從以前情況相似的案例,所以叫案例法 (stare decisis, doctrine of precedents)

衡平法 (Equity)
源自英國
因為普通法極為嚴格,很多規範,很多人不能就普通法而獲得賠償,做成不公現象,於是大不列顛大法官 (Lord Chancellor)多創一個支部,聽取不能就普通法而獲得賠償的人的上訴
衡平法 顧名思義,就是要達到公平的結果
大不列顛大法官如果判上訴得值,該案就像普通法一樣,制成新的衡平法法則
以前,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案件必須由不同法庭處理
同一單案,普通法上敗訴後,原告人就可以將案件申請用衡平法由衡平法的法庭審理
為解決不便問題,英國通過Judicature Acts 1873-1875,合併普通法和衡平法的法庭,同一法庭可同時應用普通法和衡平法
衡平法淩駕普通法,兩者有予盾時以衡平法為準 (Equity prevails)

成文法 (Statues)
由立法會草議、通過的法例
係香港,成文法叫做 ordinance,整合來叫香港法律(Law of Hong Kong)
成文法有政府出版的官方版本寫明有什麼行為構成不法行為,所以叫成文法
成文法地位於普通法和衡平法之上

總結來說
香港的法律的先要次序 (最高至最低)
1. 基本法
2. 成文法
3. 衡平法
4. 普通法

香港法庭現用全部4種法律做審判



2008-10-07 00:50:00 補充:
基本法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2008-10-07 7:00 am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自1997年7月1日起,取代了殖民地時期《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的地位,確認了特區政府的組成辦法、權力和責任、和中央政府的關係等。



1984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英國經過多年談判後,簽署《聯合聲明》,解決了香港主權歸屬問題。其中《聲明》第三段第12條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以《基本法》確立香港為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國兩制方針,保持主權移交前的資本主義制度,維持50年不變。中國大陸所施行的社會主義制度等將不會伸延到香港,香港特區政府會維持高度自治。



《基本法》的權力來源備受爭議。大部分中國法律學者認為《基本法》純粹是本國法律的一部分;而另一些法律學者則認為權力源自兩國共同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這種爭議涉及北京政府對修改《基本法》的法理依據,以及香港法院對挑戰《基本法》的權能和範圍。



起草過程

《香港基本法》按《德國基本法》概念,由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起草,成員包括了香港和中國大陸人士。1985年成立的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全為香港人士,他們負責在香港徵詢公眾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1988年4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公佈首份草案。1989年2月公佈第二份草案,諮詢工作則在1989年10月結束。1990年4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正式頒佈《香港基本法》。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部份成員在1989年「六四事件」發生後,因公開發表支持學生言論,而被北京政府撤銷職務。





[編輯] 一般奉行原則

第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

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25至26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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