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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律援助計劃的範圍,包括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展開的民事訴訟;在土地審裁處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I部的規定審理的案件;某些死因裁判研訊;以及向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提出申請的案件。主要訟案類別如下:
n1婚姻訴訟案 n2專業疏忽
n3交通意外索償n4海員追討欠薪
n5業主與n6租客糾紛n7僱員追討欠薪及遣散費等
n8工業意外賠償僱員補償n9精神健康覆查審裁處案件
n10入境事務n11某些死因裁判庭的研訊案件
n12合約糾紛
有一點申請人不可不知的,不是所有的案件法律援助署都會受理的。有些類別的法律程序不能獲得法律援助,這些包括:
1. 誹謗(但對2.指3.稱有誹謗的反申索而4.作出的抗辯除外);
5. 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
6. 勞資審裁處案件;
7. 就證券衍生工具、貨幣期貨或其他期貨合約而8.提出的索償訴訟;
9. 於選舉呈請(因違反《香港人權法案》」10.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適用於香港的範圍而11.引起的爭論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