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之物業問題

2008-10-04 9:25 am
本人O2年中被法庭批准破產, 當時本人所住之物業是由本人工作之公司(非銀行)提供按揭. 因當時地產市道低迷, 資不抵債. 因此本人顧主向破管局提出不賤買該樓宇, 並准許本人繼續居住. 當然破管局並沒反對, 只在物業冊上註明本人幾時破產(即針契). 而其它之無抵押債權人當時亦無作出反對. 四年過後, O6年中, 本人取得了「解除破產令」, 當時本人還居住在該物業內. 至O8年初, 本人與公司達成協議, 開始繼續按月供還剩餘按揭之欠款. 問題如下: 1) 現今本人可否自由買賣該物業 2) 所得之金錢, 除要償還所有按揭欠款給本人公司外, 餘款還需不需要償還給其它所有債權人. 據本人之破產主任回覆, 法例是需要的, 但當本人詢問他是根據香港破產法何章何節所提及時, 他並沒有正面回覆. 因此問題3) 若此乃屬實的話, 在破產法何章何節可以找到答案.

回答 (2)

2008-10-16 6:50 pm
既然已取得了「解除破產令」, 一切債務已一筆勾銷, 不用再向其它所有債權人償還以前的債務.

你的破產主任說是需要, 原因是你不知道破產的真正意義, 申請破產可讓你從困局中走出來, 從新做人, 但另一方面亦讓人知道, 你是一個信用破產的人.因為欠債不還,

以後銀行不會批發信用卡, 樓按或任何借貸給你, 除非你還清所有欠債, 做回一個有信用的人, 到時便可如常地申請各種貸款.

不要每件事都問人是根據香港法律何章何節, 叫人很難和你溝通的.
2008-10-13 10:20 pm
你呢D咁專業ge問題,係呢到問又唔使比錢,無人答到你的,有都係點你的信唔過,你要搵法例幾多章幾多節,一定要搵律師,一定要洗少少錢,律師都要慢慢同你搵資料先有真正的答案!

2008-10-16 15:06:43 補充:
你不要除便聽信人講,因此事相關的金錢都幾多!你可去政務署搵義務律師問下,或搵一些做議員的律師問下好D。照我的判斷,你層樓因釘了契,一定有問題,銀行同債權人邊有咁好死唔使你賣樓還債,現在升了債權人可能分多D,呢D問題太專業,你最好都係問律師啦!
參考: 周強


收錄日期: 2021-04-29 16:03:2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04000051KK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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