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 - 何為?! 先扣有薪年假再扣人工~~ 跟本沒有有薪病假

2008-10-03 7:34 pm
咁多位專業人士 !!

情況是這樣, 我的女友是公司合約制形式的, 甘她6月20日再續約, 都是合約形式 !

而我想問就是, 她每請病1日,她公司就說 : 會先扣晒她合約期內所列明的有薪假期先, 如無晒年假就扣人工 !! 完全沒有有薪病假這回事 !

甘我就不明她公司按勞工法例邊條執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 她公司沒有按勞工法例明 ,甘比員工有薪病假!!

事件是這樣, 我女友在10月1日因發燒就請了一日病假,但她今日(10月2日)回到公司, 同事話比她知, 你有薪假期剩回0.72日(不足一日)所以先扣你0.5日先(女友要求扣1日人工代替扣有薪假期)同事說不能,還說勞工法列說先扣有薪假期>先再扣人工!! (勞工法例完全保障不到員工)~~跟本沒有有薪病假這回事!!

公司說 : 有薪病假只會給與長期員工(沒合約制), 而臨時員工(有合約制,即我女友甘) 是不會有" 有薪病假 " , 如臨時員工請病假就要先扣合約內所列明合約期內所的假期數,再扣人工) !!

而她合約其本會有等同一個月人工的酬金作獎勵, 她公司在08年06月19日完約所出酬金不足薪金一半!! 其後計算後發覺原來公司給她的約滿酬金用作扣12個月的強積金(公司幫員工供的那份), 所要約滿後所給的不足一半, 即變相員工自己供雙倍,而公司一分錢都不用拿出來 !!


1 , 公司有否這權利先扣員工有薪年假代替病假(不理員工答應與否) ?

2, 這公司是否運用勞工法列灰色地帶來進一步削減員工應有的福利 ?


請專業人士幫幫忙 !!

回答 (3)

2008-10-03 11:48 pm
✔ 最佳答案
1.) 因為你女朋友和她公司所定的是合約制, 不是"連續性合約", 所以是沒有病假的.

通常很多公司的做法是會直接在每個月人工裡扣掉因生病沒上班日子的人工.

而她公司選擇先扣假期, 其實到最後得到的人工是一樣的.

2.) 至於之後所說的mpf問題, 公司是不可以而這個原因扣掉一部份約滿酬金的. 可以找勞工處, 他們看了你的案件, 會作為中間人替你們調停.

詳情請看勞工處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news/content.htm
2008-10-03 11:31 pm
[ 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
但這並不等於你每月可以隨便出示病假紙, 就可以享用這些有薪病假, 而是必須符合以下的 3 個條件,缺一不可。
1. 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
2. 僱員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如完全符合上述 3 項係件,就可獲發 4/5 人工。
因你女友只病了一日,所以就算有醫生紙都要扣薪 1 日。
參考: 香港勞工法例 第 57 章 (僱佣條例)
2008-10-03 8:18 pm



問1.
可 否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答1.
可 以。 有 薪 病 假 日 最 多 可 累 積 至 120天。 僱 員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在 最 初 受 僱 的 12個 月 內,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2天。 其 後,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4天。
有 薪 病 假 日 分 為 兩 類。 第 一 類 是 最 初 累 積 的 36天, 而 第 二 類 則 是 其 後 的 84天。 (關 於 第 一 類 和 第 二 類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資 料, 請 按 此 處 參 閱 答 2。)
回到問題



問2.
僱 員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答2.

如 屬 以 下 情 況, 僱 主 該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a. 僱 員 已 累 積 了 所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數 目;
b. 所 放 取 的 病 假 不 少 於 連 續 四 天; 以 及
c. 僱 員 能 夠 出 示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僱 員 如 放 取 第 一 類 有 薪 病 假, 須 有 由 註 冊 醫 生、註 冊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僱 員 如 放 取 第 二 類 有 薪 病 假, 須 有 由 他 在 醫 院 門 診 部 或 留 院 時 為 他 診 治 的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關 於 第 一 類 和 第 二 類 有 薪 病 假 的 定 義, 請 按 此 處 參 閱 答 1。)
回到問題



問3.
怎 樣 計 算 疾 病 津 貼?

答3.

每 日 疾 病 津 貼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該 病 假 日 前 1 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期 間,包 括 休 息 日、法 定 假 日、年 假、病 假、產 假、工 傷 病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放 取 的 假 期,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連 同 (ii) 就 該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回到問題



問4.
僱 主 可 否 解 僱 正 在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僱 員?

答4.

不 可 以, 但 因 僱 員 犯 嚴 重 過 失 而 將 其 即 時 解 僱 則 除 外。 除 此 之 外, 僱 主 解 僱 正 在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僱 員 即 屬 違 法,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可 處 罰 款 港 幣 十 萬 元。 僱 主 並 須 向 僱 員 支 付:
a. 解 僱 代 通 知 金;
b. 另 加 一 筆 相 等 於7 天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以 及
c. 僱 員 應 得 的 任 何 疾 病 津 貼。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16:3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03000051KK00446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