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
同1個人
10月2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Mention」,控罪係強姦。
10月3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Mention」,控罪係強姦。
點解會兩次都係「提堂-Mention」,控罪係強姦?咩情況先會咁?
點解10月30日唔係「聆訊-Hearing」?以下邊個可能性會大d?
1.警方無足夠證據?所以兩次都係提堂,希望在10月2-30日期間可以再找多d新證據。
2.疑犯在10月2日這次提堂中認左罪,所以第二次提堂後就判罪。
3.疑犯在10月2日這次提堂中否認強姦,所以10月30日再提堂。
仲有無他原因可能性 ?
我朋友今日提堂,我因為病左無去聽,所以好想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