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呢個問題好複雜,而且涉及中港兩地遺產,兩地的繼承法律亦要處理。
先以下列代稱事件人物:
(A) = 死者男(丈夫);
(B) = 死者女(妻子);
(E) = (A) 和 (B) 所生的兒子;
(F) = (A) 的首任妻子;
(G) = (A) 與 (F) 所生的子女;
(X)(Y) = (A)的父母;
(W)(Z) = (B)的父母;
<<大陸的遺產>>
國內遺產只有國內才可處理,所以香港申報國內遺產也沒用,大陸遺產並無分婚前擁有或婚後擁有,總之死前還是夫妻的話,遺產是夫妻共同擁有的,死者的直系親屬(即死者父母親、死者配偶、死者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子女、養子女及續子女))對該遺產是有一個份額的,所有的遺產繼承人必須選擇繼承份額或放棄繼承份額。以問題的情況,份額繼承人是男女雙方父母及男方與首任妻子所生的子女(即 (X)(Y)、(W)(Z)、(G)),他們必須向公證處申報自己要不要繼承遺產,亦必須有一方繼承,不能所有人放棄。
如上述繼承人是香港人,他們需要到有中國委託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處理,但如果上述繼承人是大陸人,在大陸公證處處理就可。
還有一點,雖問題中並無說那名兒子(即(E))是多小歲,假如他是有妻室,其子女及配偶一樣有繼承份額的。死者們是一同死亡,而很可能那名兒子(E)只是個小孩,如果此事當真,那麼便不會有這種情況需要憂心。
<<香港遺產>>
香港遺產在沒立遺囑情況下是現任配偶及子女優先的(亦視乎估計支產價值),遺產亦是個別處理,並沒有財產因結婚而要分給配偶或配偶家人的,女死者(B)的遺產將由其父母(W)(Z)繼承,但男方(A)有另外的子女(G),該子女(G)有權繼承男死者(A)的遺產,兒子(E)由死者們(A)(B)獲繼承權,而兒子亦同時死亡,其祖父母(X)(Y)及外祖父母(W)(Z)亦應該有權繼承兒子(E)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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