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係破產4年後D債可以一筆勾消咩?點解依家又要我還錢?
係咪佢地用第二間公名,就可以繼續追我債呢?我依家應該點做呢?
係咪可以同之前個破產主任講,或報警?
希望有人幫到我!
更新1:
我睇翻之前律師既資料,係有同我報呢個債項(舊帳號),封信話因債項已賣給另一公司所以比左個新帳號我,叫我入錢去新帳號到. 想知佢地係根據d咩黎追我?會唔會有d條信貸合約係,例如:本人就算破產,解除破產後也要還錢.又或只要本公司張閣下之債項賣給另一公司,債項就由另一公司從新追討,一概舊帳號無關.而我又簽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