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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期間駕駛係刑事罪行, 一經定罪係要留案底嘅.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44條(1b) - 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領取執照或駕駛的罪行:
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駛資格期間, 在道路上駕駛汽車,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要注意嘅係, 當你被停牌, 你嘅燕梳亦會失效, 即係無咗保險. 所以警方會告多你一條 "無第三者保險而駕駛" - 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 和4(2a):
(1) 除本條例另有條文規定外, 任何人在 道路上使用汽車, 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 除非就該人或 該其他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否則並不合法.
(2a) 如任何人違反本條而行事,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
最接近嘅案例係 HKSAR v. Yim Hon Chung (TWCC3462/2000). 被告停牌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 被判入獄6個月, 並加長停牌時間多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