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住的私人屋苑的公契寫明不准養寵物, 竟然有住戶公然拖著狗隻出入屋苑及乘搭電梯, 大廈管理員又視若無睹, 本人已經去信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處投訴, 佢地只打算發出告示, 叫養狗住戶出入都要抱著狗隻, 不可以在屋苑範圍內放狗, 本人對此安排感到極之氣憤, 為何公契列明不得飼養寵物, 為何管理公司還要縱容違規的住戶呢?
本人希望知道, 若果管理處不依公契條文去管理屋苑, 本人可以向那個政府部門投訴呢? 同時, 管理公司及法團是否可以隨意改動公契內容呢? 如果有人於屋苑範圍內被其他住戶的狗隻襲擊, 誰人要負上法律責任呢? 希望大家可以幫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