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特然解僱

2008-09-26 9:50 am
本人於本月13日收到一封工司信,說我放錯圖樣引致廷誤,叫我作出警告通知我錯善.
到了今天又發現有些地方出了問題,要改.
到了下午收工的時候,特然解僱我.而不保一個月通知金我.
請問我可不可以告佢呢?
心急人
更新1:

只是小錯, 呢次錯失,唔係本人的問題,因為做之前我已問了上司的做法, 只係上司張責任推在我身上 不是同一的問題.

更新2:

同意pp414 說法:

回答 (3)

2008-12-03 7:29 pm
勞工處唔會確實咁教你點做, 你最好照收票, 但唔好簽任何嘢, 致電勞工中心問吓(工聯會果個), 及到勞工處落案追收尾數。因為法例係有論有冇紏紛, 都要出糧期7日內支付基本薪金, 所以我覺得收佢張票先再慢慢追。
2008-09-26 10:17 am
最緊要係你上次警告信內有無簽名,簽名係代表你成認過錯!
如果名都無叫你簽,而禁短時間內解僱你,明眼人都知佢想炒你啦!咁你就可以去勞工署告佢!如果份糧唔係多就唔好收住,你收代表你對份糧無問題,所以直接去勞工署備案先,等佢地教你做!同埋有心理準備你公司會玩野,拖你份糧!

如果LEE招得,間間都唔駛保一個月通知金啦!
2008-09-26 10:09 am
可以~成功機會有50%
成功因素:
- 公司只出過一次公司信 (想話你成日錯都冇證據)
- 上次公司信之後, 你證明你有改善

失敗可能:
- 錯誤太大 (如令公司唔見好多$/生意)
- 唔服從公司/上司指示
- 成日犯同樣錯誤
參考: 自己


收錄日期: 2021-04-25 15:58: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26000051KK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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