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 繳 暫 繳 稅
緩 繳 暫 繳 稅
申 請 的 期 限
如 何 申 請 緩 交 暫 繳 稅
申 請 理 由 - 暫 繳 薪 俸 稅
提 交 緩 繳 暫 繳 稅 申 請 書 的 常 見 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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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申 請 緩 交 暫 繳 稅
申 請 緩 交 暫 繳 稅 必 須 以 書 面 提 出 。 你 可 下 載 本 局 IR1121 號 表 格,填 妥 表 格 有 關 部 份,然 後 郵 寄 (香 港 告 士 打 道 郵 政 局 郵 箱 28777 號) 或 傳 真 (2877 1232) 交 回 本 局 。
你 可 以 電 子 方 式 填 寫 IR1121 號 表 格,然 後 利 用 認 可 的 數 碼 證 書 在 表 格 上 作 電 子 簽 署,經 互 聯 網 遞 交 稅 務 局。 如 想 使 用 電 子 方 式 填 寫 IR1121 號 表 格 ,請 首 先 在 你 的 電 腦 安 裝 電 子 表 格 程 式 , 然 後 下 載 IR1121 號 電 子 表 格 , 放 入 電 子 表 格 程 式 中 。 如 需 進 一 步 資 料 , 請 參 閱 本 局 網 頁 電 子 服 務 : 電 子 表 格 。
如 你 是 個 別 人 士 , 你 亦 可 登 入 「稅 務 易」 提 出 有 關 申 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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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理 由 - 暫 繳 薪 俸 稅
納 稅 人 可 根 據 以 下 任 何 一 個 理 由 申 請 緩 交 暫 繳 薪 俸 稅:
(1) 納 稅 人 有 資 格 得 到 未 有 在 暫 繳 稅 通 知 書 中 計 算 的 免 稅 額 。 例 如:在 暫 繳 稅 課 稅 年 度 內 新 生 子 女 的 子 女 免 稅 額,或 因 父 母 屆 滿 合 資 格 的 年 齡 而 可 得 到 的 供 養 父 母 免 稅 額。由 2005/06 課 稅 年 度 起, 如 納 稅 人 供 養 年 齡 為 55 歲 或 以 上 的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可 獲 給 予 供 養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免 稅 額 。 如 欲 要 知 道 更 詳 盡 資 料 , 請 按 這 裡 。
有 關 申 索 免 稅 額 的 所 須 資 料 必 須 清 楚 填 寫 在 申 請 書 內, 例 如 新 生 子 女 的 姓 名 及 出 生 日 期 , 或 受 養 父 母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的 姓 名 、 出 生 日 期 及 香 港 身 份 證 號 碼 。
(2) 在 暫 繳 稅 課 稅 年 度 的 應 課 稅 入 息 實 額,是 少 於 或 可 能 會 少 於 前 一 年 度 的 應 課 稅 入 息 實 額 的 90%,或 者 是 少 於 或 可 能 會 少 於 暫 繳 稅 課 稅 年 度 估 計 入 息 的 90%。 請 參 閱 提 交 緩 繳 暫 繳 稅 申 請 書 的 常 見 問 題 第 2 、3 及 4 題 其 中 的 例 子。
估 計 入 息 的 數 額 必 須 清 楚 填 寫 在 申 請 書 內 。 例 如 你 打 算 申 請 緩 交 2008/09 課 稅 年 度 的 暫 繳 薪 俸 稅 , 你 必 須 列 明 你 於 2008 年 4 月 1 日 至 2009 年 3月 31 日 的 估 計 入 息 。另 外 , 你 亦 須 提 供 入 息 減 少 的 原 因 , 例 如 失 業 、 退 休 、 減 薪 等 等 。
(3) 納 稅 人 已 經 停 止,或 者 會 在 暫 繳 稅 課 稅 年 度 終 結 前 停 止 賺 取 應 課 薪 俸 稅 入 息。
(4) 納 稅 人 已 就 上 年 度 的 薪 俸 稅 評 稅 提 出 反 對。
2008-09-25 21:13:09 補充:
http://www.ird.gov.hk/chi/tax/ind_hp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