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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由1997年7月1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於同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而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就立法會的成立及職權訂立規定。立法會的主要職能是制定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亦獲授權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並有權彈劾行政長官。
《基本法》第四十九條及五十條訂明,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而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佈或按《基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解散立法會。然而,經重選的立法會如仍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簽署公佈法案,否則便須辭職。立法會獲賦予這些新權力,是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能充分地互相制衡。
《基本法》亦詳述香港特別行政區在何種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權。根據《基本法》第十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屬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後,如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該法律的失效無追溯效力。
政府主要負責以法案的形式,將新訂法例或現行法例的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以制定成為法例。議員只要符合若干條件,亦可向立法會提交法案。
法案的通過 :法案在提交立法會之前,會先在憲報上刊登。法案如要獲立法會通過,必須經首讀、二讀及三讀的程序。進行首讀時,立法會秘書會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宣讀法案的簡稱,這是法案提交立法會的正式程序。提交有關法案的政府官員或議員繼而會動議「法案予以二讀」的議案,並會發言解釋法案的目的,法案二讀隨之展開。在動議議案後,有關的辯論通常會中止待續,以便把法案交付內務委員會,讓議員有更充裕的時間,在內務委員會或由內務委員會專為法案而成立的法案委員會詳加研究。
法案經議員審議後,便會在其後舉行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恢復二讀辯論。在辯論時,議員會就法案的優劣及原則表達意見,並可表明他們是否支持法案。立法會繼而會就「法案予以二讀」的議案進行表決。若議員否決有關議案,法案的立法程序便會終止。若議員通過有關議案,法案獲得二讀通過,立法會全體議員便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以「全體委員會」名義,審議法案各條文,並在委員會同意下作出修正。法案不論是否有所修正,經全體委員會通過後,便會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以便立法會考慮是否支持進行三讀並通過法案。恢復二讀辯論和三讀(若法案獲得二讀通過)通常會在同一立法會會議進行。
法案如通過首讀、二讀及三讀程序,便獲制定成為法例。除非法案訂明較後的生效日期,否則有關法例經行政長官簽署並在憲報公布後便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