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本月22日被被無良僱主無理解僱 , 本來有出回(1)代通知金+(2)按比例年尾bonus給我, 但因計算後發覺比少了兩個月比例的bonus, 於是回去追討.但公司竟想以 "bonus不同年尾雙糧可以不發放給我" 要扣回以出之整個bonus.
現有以下問題:
1)如加入公司時沒簽約,但有口頭承諾年終會有"不少於一個月"之bonus, 現可否追討?
2)本人工作已超過一年, 雖然加入公司時已告知7天之年假須強制於新年時放晒(至年12), 但僱主有否觸犯法例? 我又可否追回?
3)僱主曾在各同事面前承諾本人離開時會賠償(1)代通知金+(2)按比例年尾bonus給我, 但沒明文簽訂,只有同事做證, 可否作為證據?
希望熟悉勞工法的各位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