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無良僱主解僱, 是否可按比例得回年尾bonus(不是雙糧)?

2008-09-25 5:46 am
本人於本月22日被被無良僱主無理解僱 , 本來有出回(1)代通知金+(2)按比例年尾bonus給我, 但因計算後發覺比少了兩個月比例的bonus, 於是回去追討.但公司竟想以 "bonus不同年尾雙糧可以不發放給我" 要扣回以出之整個bonus.

現有以下問題:

1)如加入公司時沒簽約,但有口頭承諾年終會有"不少於一個月"之bonus, 現可否追討?

2)本人工作已超過一年, 雖然加入公司時已告知7天之年假須強制於新年時放晒(至年12), 但僱主有否觸犯法例? 我又可否追回?

3)僱主曾在各同事面前承諾本人離開時會賠償(1)代通知金+(2)按比例年尾bonus給我, 但沒明文簽訂,只有同事做證, 可否作為證據?

希望熟悉勞工法的各位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回答 (1)

2008-09-26 4:01 am
✔ 最佳答案
朋友,原本花紅是不可以追討的,但看過你的情況後,你有權追討,原因如下:
1)口頭合約也會有法律效力的。
2)各同事都聽到僱主會出按比例的花紅給你的話,這也就是人證。
3)幸好,雖然加入公司時沒簽約,但有口頭承諾年終會有 "不少於一個月" 之bonus,那就是不屬於賞贈性質的花紅,而且固定的。
4)即是說,你絕對可以追討那按比例的年於花紅。
5)請參考下列有關資料:
年終酬金的有關規定,是適用於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而僱傭合約內(包括口頭或書面、明言或暗示)訂明僱員可享有年終酬金。
定義
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13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推定條文
凡於1997年6月27日後所訂立的僱傭合約,除非合約中有相反的書面條款或條件,否則便推定每年發給僱員的酬金或花紅不屬賞贈性質和不是隨僱主酌情付給的。
享有年終酬金的資格
僱員以連續性合約受僱滿整個酬金期,便可獲得年終酬金。酬金期應根據僱傭合約內指明的期間,如果沒有指定,則以農曆年度計算。
6)若需要更加詳盡的資料,請瀏覽下列網址: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7.pdf


2008-09-25 20:08:20 補充:
在終止僱傭合約的同時,僱主必需將你未曾放的年假,折算為金錢,最遲在你離職後7日內全部出齊比你,否則,僱主便違反了勞工法例。

對僱主的罰則如下: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逾期不支付年終酬金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06:1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24000051KK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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