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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條例第3條:盜竊罪的基本定義
(1)如任何人不誠實地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盜竊罪,而“竊賊”(thief) 及“偷竊”(steal) 亦須據此解釋。
盜竊罪有5個 element:
1.不誠實
2.挪佔
3. 屬於另一人
4. 財產5.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挪佔:Yes
任何人行使擁有人的(任何)權利,即相當於作出挪佔行為 (盜竊罪條例第4條)
你拿到那東西,已屬行使擁有人的權利 (擁有的權利 right of possession)
財產:Yes
無論該樣東西是否值錢,法律上都係財產
一架車係財產,一個空信封都係財產
不誠實、屬於另一人、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就有排講lor
屬於另一人:
對方有無放棄該物的擁有權?
對方掉了東西在某地方,他知道此事,但他不能拿回那東西,但他有否放棄擁有權?
如果長時間佢都無嘗試搵其他人幫佢拎番該物,法官較大機會覺得他已放棄該物的擁有權
如果係咁,你無偷東西,因該物不屬任何人
如:我跌左個一毫係地下,覺得麻煩廢事執,行走左,已放棄該物的擁有權,你執左唔叫偷
不誠實:
視乎你念住據為己有定係俾番物主或警方
如果據為己有,不誠實
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視乎你念住據為己有定係俾番物主或警方
如果據為己有,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
你念住據為己有定係俾番物主或警方視乎法官點睇
如果你將件野賣俾人或收藏左好耐,就係據為己有la
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符合盜竊罪全部5個 element,先可以成功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