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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 童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應 注 意 事 項
2006 年7 月14 日
入 境 事 務 處 發 言 人 今 日(七 月 十 四 日)稱,凡 於 一 九 九 零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或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並 持 有 現 有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均 須 於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辦 理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手 續 。
有 關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從 未 申 領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已 申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的 兒 童 。
發 言 人 稱 , 合 資 格 的 兒 童 須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陪 同 前 往 任 何 一 間 智 能 身 份 證 中 心 辦 理 換 證 手 續 。
於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的 兒 童 , 除 須 帶 備 現 有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外 , 陪 同 辦 理 手 續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還 須 出 示 該 名 兒 童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近 期 簽 發 的 旅 行 證 件 或 載 有 經 核 證 相 片 的 近 期 學 校 文 件 ( 例 如 : 學 生 手 冊 或 學 校 記 錄 卡 ) 。
發 言 人 補 充 說 : 「 由 於 在 一 九 九 三 年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出 生 的 兒 童 應 已 經 或 將 於 他 們 年 滿 十 一 歲 時 前 往 人 事 登 記 辦 事 處 換 領 智 能 身 份 證 , 因 此 , 他 們 並 未 納 入 是 次 換 證 計 劃 。 」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證 換 領 計 劃 」 的 現 行 換 證 階 段 由 七 月 十 日 至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進 行 。
如 欲 獲 得 更 多 有 關 換 證 計 劃 的 資 料 , 請 瀏 覽 網 頁
www.smartid.gov.hk , 或 致 電 入 境 事 務 處 熱 線 2824 6111 查 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