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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羅(K. Arrow)的「難能定律」(Impossibility Theorem)
這個有名的「難能定律」通常要用公式解釋,但用簡化的解說,假若社會有甲、乙二人,每人都能以優劣排列A、B、C三個選擇。甲的選擇排列是A、B、C;乙的排列是B、C、A。推論如下——
一、甲以為A勝B,而乙卻以為B勝A,那麼社會應是難分A與B的優劣。
二、甲以為B勝C,而乙亦以為B勝C,社會應以B比C為優。
三、社會既以B勝C,而在第一點內社會難分A與B之優劣,那麼社會應以A比C為優。
四、但甲以為A勝C,而乙卻以為C勝A;在這種情況下,社會應難分A與C之優劣。
以上三與四的結果顯然有矛盾。前者社會以A勝C;後者社會卻認為A與C優劣難分。「難能定律」的主要結論,就是社會是未必一定能夠將市民的意向以優劣排列出來!
高斯定律
高斯定律的主旨,就是不管權利誰屬,只要是清楚地界定是私有,市場的運作能力便會應運而起;權利的買賣者互定合約,使資源的使用達到最高的生產總淨值。這總值的衡量不是由政府隨意加減的,而是依消費者的喜好、所肯付出的代價而表達出來。
資產的權利界定是市場運作的先決條件。這是說,不是私產不能在市場成交。這指出傳統的交易定律(Theorem of Exchange)漠視了必須的產權局限條件。
高斯定律推出來的「不變定律」(Invariance Theorem),指出使用權利如果界定得清楚,交易费用是零,不管權利誰屬,在市場交易下欄杆的位置不變,再沒有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分離的問題。
張五常指出該定律用上「清楚的權利界定」(即私有產權)與「交易費用是零」這兩個假設,互相加不起來!毫無交易費用,資源的「完美」使用是不需要市場的。權利的 界定是一種制度,市場的安排也是一種制度,而二者都是為了減低交易或社會費用而出現的。沒有這些費用,中央分配可以盡善盡美,不需要有私產,也不需要有市場。張五常指出這算是嚴重的錯,但對高斯定律的重要性毫無影響。我可以修改局限條件的假設而校正該定律。更重要的,是指出這兩個假設加不起來,使我們對交易費用與制度選擇的體會提升了深度,增加了高斯定律的重要性。
2008-09-21 22:34:51 補充:
錯字: 高斯定律第3段: "在市場交易下欄杆的位置不變" 應為 "在市場交易下最終生產量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