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及解僱第2條,有無法律效用?

2008-09-20 10:29 pm
試用期:
僱員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內,薪金一律以包薪計算,僱員不能享有任何福利,包括有薪年假及年獎等,此外任職不足一個月之僱員工資則按任職日數計算.試用期滿後,如工作表現良好,可獲公司正式聘用.試用期內首個月內雙方無須提前作出通知及補償,可隨時終止合約.第二個月,僱傭關係時,須預先給予對方不少於7日之書面通知或以7天工資代通知金.

辭職及解僱:
1. 試用期滿後,僱傭任何一方如欲終止僱傭關係時,須預先給予對方不少於7日之書面通知或以7天工資代通知金.僱主有權辭退因犯嚴重過失之僱員而無須為試用期滿及行為良好者,方可獲得.

2. 僱員同意在離職後之2年內不得在鰂魚涌區及太古中心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及第4期擔任飲食業之工作(包括受薪及無薪之工作),如被發現違反此協議,本酒家定會當採取法律行動追究一切因此引致之損失.








********辭職及解僱第2條,有無法律效用??

回答 (1)

2008-09-22 7:38 pm
✔ 最佳答案
你簽得,就即是你同意,
既然是雙方同意,又怎會沒有法律效力呢?

不過,問題在於,合約中沒有提合賠償條款..
佢要法律追究,究竟可以追D乜野...真係有D耐人尋味..


收錄日期: 2021-04-14 20: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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