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約已寫明試用期1個月內可以即時解僱, 而不用代通知金, 咁係咪可以即時解僱呢?

2008-09-20 1:10 am
如果合約已寫明試用期1個月內可以即時解僱, 而不用代通知金, 咁係咪可以即時解僱呢?

回答 (2)

2008-09-20 5:39 am
朋友,你說得對!
僱傭雙方,均可於第一個月的試用期內,隨時終止與對方的合作關係,而當中也不需要任何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
但通了一個月的試用期以後才終止與對方的合作關係,便需要給予對方適當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了。
以下,是更詳細關於這方面的資料: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2008-09-20 1:40 am
如果合約已經註明,而相方亦簽署作實,僱主只需要支付該僱員已經工作完成日子的工資.

勞工處-僱傭合約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2.pdf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05: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19000051KK0082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