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很聰明,您無需要猶豫,因您百份之一百答中。因您所提的,所答的,是一套很簡單,也很正確的。
下列的資料,也可給您作參考:
基本上,所有僱員介乎18歲至65歲之間在加入公司工作滿60天後都納入強積金計劃。此外,自僱人仕在香港工作亦需供款。僱主及僱員需各自以僱員現金收入百份之五作為供款。但是,僱員收入超過HK$20,000者都作為HK$20,000計算。若僱員每月收入不超過HK$4,000者則可選擇供款或不供款。
「強積金計劃」的特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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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供款是可以扣減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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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強制供款是可以扣減稅款最多HK$12,000;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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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供款可作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開支。
僱主在強積金法例下的責任
僱主必須為強積金的實施而履行有關責任,僱主須履行以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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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僱主需要挑選強積金服務提供機構,並讓所有僱員參加有關計劃。「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經成立,強積金管理局將向僱主發出強積金參加證書,而僱主則需在工作間展示該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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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供款
僱主需計算每名僱員於每個供款期的供款金額,僱主供款由僱主本身的資金支付,而僱員供款則在其有關入息中扣除。
僱主必須在供款期後7個工作天內,把供款支付予計劃信託人,僱主有責任確保準時支付供款。強積金管理局可向不依時供款的僱主徵收附加費,而拖欠供款的僱主則可被罰款和遭受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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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匯報
僱主需就每個供款期向計劃信託人提供付款結單,列明每名僱員的有關入息和所有供款額。
僱主亦必須在每月最後的供款日後7個工作天,向僱員提供付款月結單,列明僱員的有關入息,僱主和僱員的總供款及供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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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信託人
當僱員離職時,僱主應在其離職後30天內以書面通知信託人。若僱員轉職,新舊僱主應協助僱員填寫表格,以便將累積權益移至新僱主的或另一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又或現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個人帳戶內。
此外,當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僱主或僱員資料更改時,如新入職僱員的資料,僱員亦需隨時通知信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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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記錄
僱主需負責保存強積金記錄及強積金有關的結單,例如:保存有關入息的支付記錄最少6個月和僱用記錄(直止終止受僱後最少6個月)。而付款單記錄則必須保存最少7年。
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如果僱主已經成立職業退休保障計劃,並符合豁免資格而又希望於「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實施後,保留原有計劃的僱主,請注意以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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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仍須介紹強積金計劃給僱員,透過服務中介人的講解及討論,讓僱員選擇是否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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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存的職業退休計劃已於1996年1月15日前在職業性退休計劃條例下註冊,僱主可申請豁免;然後讓僱員表決留在現有的退休計劃或轉投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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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有退休計劃保留不變,應該於強積金開始生效前50天披露有關資料給予僱員。僱主應留意的是所有重要事項需要在這限期前披露給僱員,以便僱員作一次的選擇機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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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須草擬僱員手冊,詳細列明有關服務中介人、信託人、管理人的資料、供款比率、總收入定義、最低強積金的福利、既有福利的處理、長期服務金、非強制供款的資料等等。
罰則
任何僱主未能成立強積金計劃或違反了強積金條例將會被起訴。初犯者罰款HK$100,000及入獄6個月。
http://www.whcpa.com.hk/Chinese/C-MPF.htm
2008-09-19 01:26:52 補充:
所有在香港僱主, 必需在員工, 不論聘用形式 (日薪, 月薪, 時薪, 長工, 兼職), 工作滿六十日後最近的一個支薪日為員工進行首次強積金供款.
比方說,
支薪日為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2004年2月份的支薪日為28/2/2004.
即在2003年12月15日入職的員工在14/1/2004滿三十日, 12/2/2004內滿六十日,
僱主需在2/2004的支薪日(28/2/2004)需作第一次供款, 供十二月, 一月及二月的的強積金. 強制性供款為該月有關收入(relevant income)的5%. 無論有僱員關收入多少, 僱主都必需供款.
2008-09-19 01:27:25 補充:
僱員首三十日不用供款, 而第二個月不足一個月(14/1/04-31/1/04), 也可以不用供款. 從以上的例子員工只需供二月份的強積金供款, 即二月份有關收入的5%. 如該員工有關收入少於5000也不用供款.
從03/2004起該員工及僱主每月都要每月供5%強積金.
而所有強積金供款需在一個月內, 連同供款結算書(remittance advice), 即每一位員工的有關收入及僱員僱主供款的細明表, 送交強積金受托人.
2008-09-19 01:27:33 補充:
所以, 員工入職時便應叫他們填好enrollment form, 揀好基金, 如果他們有需要把以前公司供落的強積金轉來新公司強積金戶口, 便需要填妥fund transfer form, 一同交給強積金受托人(trustee).
希望你對mpf有一些大約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