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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破產保護令(第11章)
「破產保護令」屬「破產法」中第十一條,根據規定有關公司雖已申請破產,但仍可經營運作或進行重組集資以改善財政困境,但期間所有重大商業決定必須通過破產法庭的批准。
申請保護令後,司法部其下的破產部門將委任一個或以上的委員會,代表債權人和股東與公司研討方案,透過重組紓緩債務。方案需由債權人、債券持有人和股東所接鈉,不過,如果有關人士反對方案,法庭卻認為方法可行且對他們公平,法庭仍可批准進行。
「破產保護令」適用於企業破產及重組,由於過程複雜、費用高昂,申請個人破產時很少用上,法令允許有關公司重組繼續經營:其股票和債券還可在證券市場上買賣,大多數上市公司會申請受破產法第十一條保護:而不會根據破產法第七條申請破產:因「破產法」第七條禁止申請公司繼續運作,需完全停業,信託人會對公司進行清盤:變賣其資產以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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