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拋棄繼承一些問題

2008-09-17 7:05 pm
小弟今年24歲

在大約2.3歲時(父母離異)

接下來的20幾年都由母親撫養(母親在18歲那年再婚了)

但小弟知道父親那邊有同父異母的2個弟弟
(大約小2.3歲,從來沒見過面)

請問假設!!父親或是2個弟弟如果有負債

那如果他們掛了(小弟需要負起償還的責任嗎??)

如果要辦拋棄繼承一定要等他們過世嗎??
(畢竟父親從沒盡到做父親的責任,不想在跟他們有任何瓜葛)

辦理拋棄繼承的2個月期限是指
小弟知道他們過世的時候開始的2個月嗎??

如果他們隱瞞事實不讓我知道(就是要讓我繼承債務)

還是拋棄繼承的期限一定要從我知道開始??

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呢??(需要找法律事務所辦理嗎??)
更新1:

他們再婚時我已經滿18歲了 應該是沒有領養 我現在24歲還可以辦領養嗎?? 何謂 1.被繼承人死亡開始3個月內。?? 2.繼承人知悉起3個月內。?? 這2個條件同時存在????? 還是擇一?? 因為我是長男,我算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嗎??

更新2:

還是第一順位是我父親後來娶的配偶??? 如果我是第一順位,那我是不是被繼承人死亡開始3個月內就要辦理拋棄繼承 (第一順位好像是由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的"知悉" 都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

更新3:

假設我是第一順位!! 那期限就是由被繼承人死亡時間為準嗎?

回答 (3)

2008-09-21 10:14 am
✔ 最佳答案
「父親或是2個弟弟如果有負債,那如果他們掛了(小弟需要負起償還的責任嗎??)」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39.gif
答覆:您父親如果掛了,您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您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您是需承受您父親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您2個弟弟如果掛了,您是第三順位繼承人,若您2個弟弟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但都拋棄繼承,或您2個弟弟的父母都已不在,或還在但都拋棄繼承,若您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您是需承受您2個弟弟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如果要辦拋棄繼承一定要等他們過世嗎??」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39.gif
答覆:是的。

「辦理拋棄繼承的2個月期限是指小弟知道他們過世的時候開始的2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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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不是兩個月,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參考民法第 1174 條條文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如果他們隱瞞事實不讓我知道(就是要讓我繼承債務),還是拋棄繼承的期限一定要從我知道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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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是一定要從您知悉得繼承之時開始起算!

「何謂1.被繼承人死亡開始3個月內。??2.繼承人知悉起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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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只有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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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其他所問的問題都已不重要,我順便提醒您,一般人都只會自我思考或向人建議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沒幾人深入探討辦理「拋棄繼承」的結果是如何。其實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才產生效力,法定繼承人中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依現行法律,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了拋棄繼承,這種現象也必須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請參閱民法第1138條條文內容(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得知除非被繼承人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兒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將債務責任推給其他親人去負擔而已!
甚至有些人還天真的(不知依據什麼或不了解到債務是隱性的)認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大於債務,而不做「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等到「天掉下了債務」壓到身上時,才了解到「無知」會導致「貧困」。
所以,無論是遺產大於債務,或是債務大於遺產。建議都應採用「限定繼承」。

請參閱民法第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限定繼承是現行法律中最周全的方式,限定在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所繼承的財產不足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繼承人無須負額外的清償責任,若所繼承的財產經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後尚有剩餘遺產,繼承人還可繼承其遺產。而且只要繼承人中有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其效力及於全部。這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不會傷害到繼承人的財產或權力,更不會有人因疏忽遺漏而繼承了不該有的債務。

請參閱民法第1156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39.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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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7 7:22 pm
我想問一下,你母親再婚,你的新爸爸有領養你嗎?如果有的話,你和你原生父親已經不是親屬關係,也就是沒有繼承的問題。

拋棄繼承一定要等被繼承人掛了才可以辦理。沒掛的話是沒有繼承的問題的。

拋棄繼承是3個月,現在新法有修定喔!分兩種:
1.被繼承人死亡開始3個月內。
2.繼承人知悉起3個月內。

應該是不會不知道,因為他們的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如要辦理拋棄繼承需要書面通知法院,再來就是書面通知第二.三.四順位的繼承人,所以會通知到你的。

如果沒通知到你,可以依2.繼承人知悉起3個月內。3個內去被繼承人的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方院辦理拋棄繼承就好。

2008-09-17 11:55:47 補充:
現在有個問題,就是如果你媽媽再婚時,你的繼父有把你收養,那你就不用去擔心你原生父親的繼承關係了。

如果是你親生爸爸掛了,那第一順位就是你爸的現任配偶再加上你爸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你爸的兒女們,你也包含在內)。
可是如果是你弟弟掛了,那你的順位就算是第三順位。

假設真是你爸掛了:有兩個辦法:看你什麼時候知道再去辦理。
拋棄繼承是3個月,現在新法有修定喔!分兩種:
1.被繼承人死亡開始3個月內。
2.繼承人知悉起3個月內。

2008-09-17 12:07:14 補充:
1.如果你親生老爸掛,你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包含:被繼承人現任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2.不一定要被繼承人死後繼承3個月內。嚴格來說就是知道起3個月內就要去辦理。
例如:你是於被繼承人死後兩年才知道,就可以從知道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然後寄完法院要再寄第二順位的書面通知。
參考: 民法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02: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17000016KK0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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