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父親或是2個弟弟如果有負債,那如果他們掛了(小弟需要負起償還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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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您父親如果掛了,您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您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您是需承受您父親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您2個弟弟如果掛了,您是第三順位繼承人,若您2個弟弟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但都拋棄繼承,或您2個弟弟的父母都已不在,或還在但都拋棄繼承,若您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您是需承受您2個弟弟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如果要辦拋棄繼承一定要等他們過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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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是的。
「辦理拋棄繼承的2個月期限是指小弟知道他們過世的時候開始的2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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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不是兩個月,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參考民法第 1174 條條文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如果他們隱瞞事實不讓我知道(就是要讓我繼承債務),還是拋棄繼承的期限一定要從我知道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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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是一定要從您知悉得繼承之時開始起算!
「何謂1.被繼承人死亡開始3個月內。??2.繼承人知悉起3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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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覆:只有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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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其他所問的問題都已不重要,我順便提醒您,一般人都只會自我思考或向人建議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沒幾人深入探討辦理「拋棄繼承」的結果是如何。其實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才產生效力,法定繼承人中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依現行法律,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了拋棄繼承,這種現象也必須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請參閱民法第1138條條文內容(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由此得知除非被繼承人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兒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將債務責任推給其他親人去負擔而已!
甚至有些人還天真的(不知依據什麼或不了解到債務是隱性的)認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是大於債務,而不做「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等到「天掉下了債務」壓到身上時,才了解到「無知」會導致「貧困」。
所以,無論是遺產大於債務,或是債務大於遺產。建議都應採用「限定繼承」。
請參閱民法第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限定繼承是現行法律中最周全的方式,限定在所繼承的財產範圍內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所繼承的財產不足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時,繼承人無須負額外的清償責任,若所繼承的財產經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後尚有剩餘遺產,繼承人還可繼承其遺產。而且只要繼承人中有一人辦理限定繼承,其效力及於全部。這也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不會傷害到繼承人的財產或權力,更不會有人因疏忽遺漏而繼承了不該有的債務。
請參閱民法第1156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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