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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您好
胡大俠管家(大師1級)對於您的問題,提供一些資料參考:
我和男友想結婚,但家人反對,卡在同姓的問題..
因為我家和他家都沒有祖譜所以無法看.
1.除了去驗DNA外還有什麼方法呢?
2.聽說DNA好像驗不出幾親等耶,只能說是不是親近,該怎麼辦..
有那位好心人事能幫忙我,感激不盡......!!
法律有規定好像直系旁系幾親內不能結婚,但如果是法律規定的幾親等外除了可以結婚外,生出來的小孩會不會不健康呢?
答:1.雙方可以申請全戶戶口謄本及以前到相同父母就能算出幾親等!驗DNA是沒有辦法知道幾親等!
2.禁止近親結婚的法令
按民法之規定,民法第982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舊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新法2008年5月23日實施)及不違反近親結婚限制(民法第983條)與重婚之禁止(民法第985條)等規定,即為有效之婚姻,並不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為生效要件,婚姻如符合前述規定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為有效之婚姻。雙方要分開,應辦理離婚手續。
為了避免因結婚而發生「亂倫」或「違反優生法則」的問題,民法對某些親屬之間的婚姻加以限制。
民法第983條第1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第1款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第2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3款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第2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3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但是近來由於優生學方面的考慮,認為血緣太近的親屬結婚會生不出健康的子女,所以在民國74年6月3日公佈新修訂的親屬編條文中,已將上述的條文修正為:「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把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包含在禁止結婚的範圍內,以致從此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不能結婚了。但是法律是不能改變以往已發生的效力的,所以在74年6月5日(生效日)前結婚的表兄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在此之後,四親等的表兄妹(表姊弟)若結婚,他們的婚姻就是無效的。
二.血親與姻親的定義
1.血親
「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相同血源的親屬。又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根據民法的規定,他們的意義分別是:
(1)直系血親
民法第967條第1項:
「稱直系血親者,為己身所從出,或從幾身所出之血親。」例如父母、曾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等都是。
(2)旁系血親
民法第967條第2項:
「稱旁系血親者,為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伯叔父、姑母、姨母、舅父等都是。
2.姻親
因婚姻媒介所發生之親屬關係為「姻親」。第九百六十九條:「稱姻親者,謂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根據以上的規定,姻親是指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這三種人,卻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1)血親之配偶
自己與其有血親關係人之配偶,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血親,均成立姻親。如繼父、兒媳、女婿(直系血親之配偶);兄嫂、舅母、外甥媳(旁系血親之配偶)。
(2)配偶之血親
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立姻親,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如岳父母、翁姑、妻前夫之子女(配偶之直系血親);妻弟、妻之姨或舅、妻之侄或甥(配偶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或配偶之血親乃為一體兩面,甲與乙有姻親關係時,甲如為乙之血親配偶乙必為甲之配偶之血親。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婚之人亦成立姻親關係,不問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如己妻之繼父或繼母(直系血親關係)己妻之兄弟或己妻之姑姨之夫(旁系血親關係)。此姻親概念相當擴大外國之法中甚少承認其為姻親。
三.親等的算法:男方從自己數到女方也從自己數到同父母,兩方的總數就幾親等!
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如自己與父母為一親等。
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的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如自己與兄弟計算親等時,先由自己數至同源之父母,為一世,再由父母數至兄弟,又為一世,故兄弟與自己是二親等之旁系血親。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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