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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適用範圍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也受保障。
評估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 ─負責評估僱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主要的補償項目:
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
已故僱員的年齡
補 償 金 額
40歲以下
84個月的收入* 或303,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歲至56歲以下
60 個月的收入* 或303,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36個月的收入*或303,000 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計算死亡補償所採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000元為上限
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有權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35,000元為限。(這只適用於在2000年8月1日或之後發生的意外。)
按此可查閱「怎樣申請僱員因工死亡補償」有關資料
僱員因受傷導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受傷僱員的年齡
補償金額
40歲以下
96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歲至56歲以下
72個月*的收入或344,000 元,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歲或以上
48個月*的收入或344,000元 ,兩者 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 計算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補償所採用的每月收入以港幣21,000 元為上限
按期付款
僱員可由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放取工傷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達24個月。按期付款的計算方法如下:
(發生意外時的每月收入 - 在意外後的每月收入)x 4/5
若僱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期間超過24個月,可向法院申請延長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可超過12個月。
醫療費
僱主須支付的醫療費的最高金額如下:
對僱員每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200元
對僱員每天身為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200元
對僱員在同一天身為醫院住院病人及非醫院住院病人進行醫治的費用:港幣280元
解決工傷個案的途徑
視乎個案情況 ,工傷個案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
直接支付補償
直接解決
以簽發證明書方式解決
由法院裁決
強制保險
僱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按此可進入香港保險業聯會的網頁,查閱承保工傷補償保險的保險人名單
按此可瀏覽《僱員補償條例》簡介及常見問題解答
http://www.labour.gov.hk/legislat/content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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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282章 《僱員補償條例》
銷假及判傷手續
問1.
因工受傷僱員應如何辦理銷假及判傷手續?
答1.
僱員因工受傷如獲不超過7天的病假及有關的工傷意外並沒有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以「直接支付補償」方式或協議與受傷僱員解決工傷個案,而僱員不需辦理銷假或安排判傷的手續。
就其他個案而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在接獲僱主所呈報的工傷意外通知書後,會寄一份「工傷銷假表格」和有關資料給僱員。僱員應在工傷後1個月,帶同所有病假紙副本、有關的診症咭,及其他有關文件的副本,親身前往銷假表格上指定的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事處辦理銷假手續。如果工傷意外可能導致僱員永久喪失工作能力,職業醫學組會安排僱員出席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評定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即俗稱判傷)。僱員須依時出席判傷。判傷後,委員會會盡快簽發一份「評估證明書」(表格7),並以郵遞方式分別寄給僱主及僱員。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answer_form.php
2008-09-16 01:43:51 補充:
終止僱傭合約的限制
在下列情況下,僱主不可解僱僱員:
生育保障 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發出懷孕通知的僱員。
有薪病假期間 僱主不可在僱員的有薪病假期間解僱僱員。
向當局提供
證據或資料
僱主不可由於僱員曾在有關執行勞工法例、工業意外或違
反工作安全規例而進行的法律程式中提供證據或向進行
查訊的公職人員提供資料而解僱僱員。
參加工會活動 僱主不可因僱員參與職工會或職工會的活動而解僱僱員。
工傷期間 僱主在未與因工受傷的僱員達成工傷補償的協議之前,或
在有關的評估證明書仍未發出之前,不可解僱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在上述情況下解僱僱員,即屬違法,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
被罰款10 萬元。
2008-09-16 01:44:18 補充:
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在終止僱傭合約或當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到期時,應支付解僱補
償。視乎僱員的受僱期,僱傭合約的條款和終止僱傭合約的原因等,終止
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2008-09-16 01:44:46 補充:
• 任何未發放的年終酬金,及該酬金期內按比例的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款項,例如年積金或公積金等。
支付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
僱主須盡快支付僱員應得的所有解僱補償。除遣散費外,僱主最遲要在合
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解僱補償。
僱主須在接獲僱員所發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2 個月內支付遣散費。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
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
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
2008-09-16 01:45:18 補充: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