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坑焚是爲了提高皇權,維護秦皇朝的政治體制及其統治秩序,在文化意識領域,秦始皇也采取過加強思想控制,反對是古非今,打擊異己勢力的嚴厲措,荒誕不經的怪談異說,但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這壹點和秦始皇采用的其他措施有所不同,是秦始皇所始料不及的。
丞相的李斯當即指出:“五帝不相複,三代不相襲。”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治國措施。“今陛下創大業,建萬世之功”,三代之事,何足效法!現在,“諸生不師今而學古,以非當世,惑亂黔首”;而私學又“相與非法教,人聞令下,則各以其學議之,入則心非,出則巷議”,嘩衆取寵,“造謗”生事。如不加以禁止,其結果必然是“主勢降乎上,黨與成乎下”。因此,李斯建議禁止私學,規定“若有欲學者,以吏爲師”;還建議焚燒《詩》、《書》,提出:
史官非《秦記》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爲城旦:所不去者,醫藥、蔔筮,種樹之書。
根據李斯的這壹建議,當時只有《秦記》和博士官所藏《詩》、《書》、百家語以及醫藥、蔔筮、種植之書可以保存,其余的各種書籍,特別是諸侯國的史籍和儒家壹些著作,均在焚燒之列。本來。焚書是秦很早就實行過的政策。商鞅變法時就曾“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勢”。所以秦始皇壹聽到李斯的建議,就表示認可,並隨即付諸實施。于是,壹次全國範圍的焚書事件發生了。
而按另壹些的曆史記載,李斯擬定的焚書辦法是:“壹.史官非秦紀,皆燒之.二.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如果藏了該燒的書不去守尉處燒,則有罰: “令下三十日不燒,黔(黑京,不是黑今)爲城旦.”但是這只列在罰則的第三條(也就是末壹條),前面還有兩條 “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和棄市與族滅比起來,城旦是很輕的了。所以人們雖把秦始皇此舉名爲焚書,其實其主要目的還不在禁止藏書(壹類書而非全部書)和燒書。主要是要禁止以古非今,,禁止偶語詩書.第三才禁家藏書本,而且還是讓他們自己去守尉處燒,而不是挨家挨戶去搜查收繳.所以燒之不盡也是十分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