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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是一種勞工政策,是由政府設立工人最低薪金的金額。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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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低工資的利與弊
1.1 利:
1.2 弊:
2 各地實行最低工資的情況
2.1 台灣
2.2 中國
2.3 香港
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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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的利與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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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保障工人薪資:當社會的失業率居高不下時,工人面對裁員減薪的威脅下,沒有協商的能力,僱主有可能趁機將工人的工資壓低。有了最低工資,低收入人士就業就能取得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
維護工人的尊嚴:最低工資可以解決部分僱主剝削工資的問題,還有利解決低技術工人工作時間長、工資待遇卻很低的「在職貧窮」現象,使他們免被歧視。
維持社會穩定:工人的收入增加,社會的消費水準亦可望隨之提高,有利於造成經濟繁榮。同時低收入人士的薪金有保障,有機會減少因低收入而衍生的社會問題,如自殺、犯罪、家庭暴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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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
加劇失業:一些中小企業或服務性行業為降低成本,以裁員節省開支,代之以其他商業形式取代勞工,如設立自助櫃臺,減少服務人員、轉用黑市勞工等。如此一來,失業人口勢必提高。
扭曲了市場機制:如果工人薪金不是根據市場供求關系制定,代之以工人及其家庭合理的生活需求而定,可能會造成不同技術要求的工種,薪金水平確相同。
削弱競爭力:最低工資是政府幹預了市場運作的行為,無形中增加了雇主運營成本,削弱了他們的競爭力。
損害年輕工人的就業機會: 年輕工人因為經驗缺乏的原因生產力較低, 所以雇主只願意支付較低的工資. 如果有最低工資的限制的話, 雇主就只願意請有經驗的工人了. 所以最低工資反而造成年輕工人完全失去就業機會. 這也是為什麼有經驗的工人往往支持最低工資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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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實行最低工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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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1936年,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曾經公佈「最低工資法」,其中關於最低工資率的規定,對於勞工而言相對有利。例如該法第3條規定,最低工資率的標準,「成年工以維持其本身及足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但事實上,由於國共內戰和中日戰爭等因素,最低工資法一直沒有實施。
1968年,行政院發佈《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將基本工資(月工資)定為600元,是台灣首次的正式法定最低工資。1978年基本工資調高為2,400元;1986年調高為6,900元。1984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僱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1988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通過《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後,制定基本工資的相關政策,便開始採取逐年審議調整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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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中國現時全球推行最低工資制度。2003年12月3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通過[最低工資規定],並在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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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香港目前沒有訂立最低工資標準,是否要設立最低工資制度仍爭論不休。傳媒不時揭發無良僱主欺詐清潔工人、建造業工人以及保安員等低收入勞工工資。目前香港醫管局已推行最低工資,另外還有三十多間公營機構將在2005年陸續推行最低工資。2006年3月28日,勞工處勞工顧問委員會僱主代表提出方案,表示如果不立法,商會會簽訂約章以建立類似最低工資機制,並將違約僱主列入黑名單予以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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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最高工資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C%80%E4%BD%8E%E5%B7%A5%E8%B3%87"
2008-09-22 14:34:10 補充:
English=^^
minimum w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