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假期在辭職後開始

2008-09-13 7:30 pm
若然五天工作週, 而明年2009年農曆新年假期為 26-28 Jan 2009(初一至初三), 而前兩天為 24 Jan 星期六(年廿九)、25 Jan 星期日(年三十), 合共五天假期。那麼要辭職的話, 在辭職信內:

1. 應該寫23 Jan 2009為最後一天, 還是寫28 Jan 2009為最後一天最抵?
2. 怎樣寫僱主才會計算那五天的人工?
3. 勞工法例有明確指引嗎?

謝謝!

回答 (2)

2008-09-15 9:16 am
✔ 最佳答案
1)通知日期為2009年1月29日,而最後工作日是2009年2月28日。
2)以月薪計算的話,通知期為一個月。即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為下一個月的通知期前一日。例如:通知期為2月2日,即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為3月1日。如此類推......

2008-09-15 01:22:54 補充:
不過,我建議,通知日期為2月1日,而最後的工作日期為2月29日,月薪以整個月計算最為方便。

2008-09-20 23:41:18 補充:
更正:

1)通知日期為2008年12月29日,而最後工作日是2009年1月28日。

2)以月薪計算的話,通知期為一個月。即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為下一個月的通知期前一日。例如:通知期為2月2日,即終止僱傭合約的日期為3月1日。如此類推......

3)不過,我建議,通知日期由2009年1月1日起生效(打信日期,可打2008年12月31日),而最後的工作日期為1月31日,月薪以整個月計算最為方便。 以避免任何爭拗。
2008-09-13 10:35 pm
1. 應該寫 28 Jan 09 為 最後一天,因為星期六、日和法定假期是你應得的。
2. 寫 Last working day is 28/1/09,the Resignation is effective from 29/1/09。
3. 勞工法例中有列明:已過試用期員工可享有有薪法定假期。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04: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13000051KK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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