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公司突然叫員工們簽自願離職單
規定是"一有犯錯讓公司損失就得自動離職"
我爬過很多知識+文
上面都說公司這樣是在逃避資遣費
可是在這種情況下
所有員工都是在不情願下簽這份東西
也不可能不簽...
最近這些日子 媽媽好多同事就快退休了
卻因為犯錯就被開除而無法領到退休金
非常不合理
畢竟誰不會犯錯...
他們這樣是合法的嗎?
我們又該如何自力救濟?
ps他們並沒有說損失的標準何在
意思隨便一點小錯你就必須立刻走人
好不人道
更新1:
可是我媽說當時只有一份契約簽訂而已 簽完就被公司收走了 只有員工們彼此知道 這樣算人證嗎? 如果不算... 那就幾乎沒有證據可言 當時也沒有錄音錄影存證等 如果要去申訴那豈不是毫無機會成功? To Alex 很抱歉我不能跟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