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忘記領取,商品寄回賣家,賣家有義務再寄一次嗎?

2008-09-14 5:24 am
我在網路上買了一個商品

因為商品寄來時,我都在上班,

而後收到郵局的掛號領取通知單

去郵局領取時,服務人員說 商品已經退回寄件人了(賣家)

請問

1.我有義務再付一次郵費,叫賣家將商品再寄一次嗎?

2.賣家應該自己再付一次郵資,將商品寄給我?

謝謝喔
更新1:

請給我法律知識 喔 謝謝

回答 (3)

2008-09-14 7:22 am
✔ 最佳答案
朋友~!
一:賣家以盡到他的責任,將您的貨寄去給您,而是您自己疏忽,導致物品已退回去賣家,所以賣家並沒有錯.
二:郵局有規定,如物品無人招領,物品會在郵局寄放15天,而15天您尚未去領,郵局便會將物品退回,所以是您錯過與疏忽的.
1.我有義務再付一次郵費,叫賣家將商品再寄一次嗎?
答:您必須負擔郵資費用,並請賣家寄送物品給您,郵資需由您負擔.郵資您負擔了,並可以請賣家寄送.如賣家要求您負擔被退件回來的郵資,是沒有錯的,因為是您該付的.
2.賣家應該自己再付一次郵資,將商品寄給我?
答:賣家不需再付一次郵資,且賣家還可以跟您收被退件的郵資,被退件的話郵局都會收手續費,您還讓賣家付到退件的商品,所以賣家無須負擔任何郵資,如您還要產品需自付郵資,且是您自己疏忽,為何要賣家負擔?在任何律法上都是您不對所在,且第一次聽到賣家寄送貨品而買家忘記沒取件,被退件了還要賣家再出一次,如您是賣家,您還會再出一次郵資嗎?將心比心.
參考: 希望有替您解決到問題
2008-09-14 7:27 am
依民法規定:
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因契約而生,賣家需給付商品是謂債務人,而你買家為債權人,依上二法條,你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已提出之給付...不能受領,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2.因你的受領遲延,賣家可以請求你賠償因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2008-09-14 5:29 am
賣家已盡了他的義務, 可以請賣家再寄一次, 但你要出運費. 你若怕再發生這種事, 下次就要請對方寄到你公司, 或任何可以有人簽收的地方, 免得你忘了去領.
若收件人15天內不去領, 就退回寄件人. 所以你的情況, 問題是在收件人.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06:1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13000016KK1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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