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最近睇了一些關於地產代理的書籍見到它這樣寫.....租客一般負責單位內部非結構性(non-structural parts)維修,如電燈,光管等損壞.另外,租客一般不需負責維修因正常使用而導致的物業破損(fair wear and tear)小弟有點唔明上述意思,可能我有點誤解,但覺得上文有點矛盾.
1.如電燈,光管等是正常使用下損壞,咁租客負責還是業主???
2.咁其他內部非結構性的電器,傢俬呢???(正常使用)
3.如果冷氣機,雪櫃等已經用至不能維修,業主需換給租客還是租客自己買呢???(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