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的最高刑罰是甚麼?

2008-09-11 11:02 pm
強姦是犯法的。那麼最多要坐幾耐監?要唔要罰錢?有冇案例可以提供?

回答 (25)

2008-09-11 11:37 pm
✔ 最佳答案
根據本港法例第200章 第118條 刑事罪行條例 對有關強姦定義有以下陳述︰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956 c.69 s.1 U.K.〕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 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1) U.K.〕



(4) 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2) U.K.〕



(5) 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比照 1976 c.82 s.7(3) U.K.〕

強姦罪,是指作為男子的被告人,明知女子不同意性交,或者對其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仍然強行與之性交的罪行。

強姦罪有四個構成條件:



甲、 行為主體是男子



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男子,受害人亦只有女子。



儘管女子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犯,但她能夠因協助和唆使男子作出強姦而被定罪。未滿14歲的男孩,由於被法律認為沒有性行為能力,根據有關判例,他們只能成為強姦罪的從犯。







乙、 性交



“性交”一詞的定義在性罪行中尤其重要。就本罪而言,性交是指被告人的生殖器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換言之,倘若被告人以其身體的其他部位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或以其他東西插入,或插入受害人的其他部位而不是生殖器,則不構成強姦罪。



丙、 女子不同意性交



“不同意”是本罪的關鍵。在被告人使用暴力的情況下,要證明受害人不同意並不困難。但是,即使被告人未用暴力、恐嚇或欺騙,也不代表受害人同意。有案例指出,這一概念包含著一個範圍廣泛的精神狀態,從熱切的期望到勉強的默許,都應被視為同意。但是,同意和屈從是不同的,縱然在某些案件中,兩者存在著微妙的差別。例如,被告人在夜深人靜的郊外攔截一名女子要求性交,女子出於呼救無望而只好忍辱屈從,雖然表面上同意被告人與之性交,但事實上是違背其願望的,因而不得視為同意。



丁、 與該女子非法性交的意圖



這種意圖可分為兩類:一是明知女方不同意,而意圖與該女子性交;二是不顧女方是否同意,即對女方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而意圖與之性交。

HY
2008-09-14 5:25 am
好明顯你就係吉野家果個人啦!!
2008-09-12 10:48 pm
唔通...你就係...哈哈哈哈!!!
好大機會啦!白痴= =
參考: 直覺
2008-09-12 10:06 pm
根據香港法規:
章: 200
條: 118
標題: 刑事罪行條例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如想深入了解有關法律, 可參考香港之雙語法例資料系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2008-09-12 8:59 am
問題係問:強姦刑罰…無指定係邊區既法律處罰!
所以:有部份地區係會死罪!
而其實又唔一定係關於法律責任!
所以:強姦有機會係死…死於性病、反擊、憂心等…
2008-09-12 8:19 am
我都有個問題...點解法律只保障女人, 乜都係話...任何男子對某女子作出強姦行為.....但係...點解唔係, 任何女子對某男子作出強姦行為呢....?? 難道只有男人強姦女人, 女人唔會強姦男人??? 咁如果女人迫個男人做愛...咁有冇一條法律係可以告個女人強姦??
2008-09-12 6:25 am
根據本港法例第200章 第118條 刑事罪行條例 對有關強姦定義有以下陳述︰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956 c.69 s.1 U.K.〕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 任何男子─

(a) 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

(b) 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1) U.K.〕



(4) 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比照 1976 c.82 s.1(2) U.K.〕



(5) 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比照 1976 c.82 s.7(3) U.K.〕


強姦罪,是指作為男子的被告人,明知女子不同意性交,或者對其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仍然強行與之性交的罪行。

強姦罪有四個構成條件:



甲、 行為主體是男子



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男子,受害人亦只有女子。



儘管女子不能成為強姦罪的主犯,但她能夠因協助和唆使男子作出強姦而被定罪。未滿14歲的男孩,由於被法律認為沒有性行為能力,根據有關判例,他們只能成為強姦罪的從犯。







乙、 性交



“性交”一詞的定義在性罪行中尤其重要。就本罪而言,性交是指被告人的生殖器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換言之,倘若被告人以其身體的其他部位插入受害人的生殖器,或以其他東西插入,或插入受害人的其他部位而不是生殖器,則不構成強姦罪。



丙、 女子不同意性交



“不同意”是本罪的關鍵。在被告人使用暴力的情況下,要證明受害人不同意並不困難。但是,即使被告人未用暴力、恐嚇或欺騙,也不代表受害人同意。有案例指出,這一概念包含著一個範圍廣泛的精神狀態,從熱切的期望到勉強的默許,都應被視為同意。但是,同意和屈從是不同的,縱然在某些案件中,兩者存在著微妙的差別。例如,被告人在夜深人靜的郊外攔截一名女子要求性交,女子出於呼救無望而只好忍辱屈從,雖然表面上同意被告人與之性交,但事實上是違背其願望的,因而不得視為同意。



丁、 與該女子非法性交的意圖



這種意圖可分為兩類:一是明知女方不同意,而意圖與該女子性交;二是不顧女方是否同意,即對女方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而意圖與之性交。



HY
參考: 123
2008-09-12 5:53 am
獄官曰:強姦處女,毀人一生,罪大惡極,


獄官曰:二位請入獄內參觀,我再調案引證,以勸世人!

楊生曰:甚謝之!我看牢內罪魂悲悽慘容更甚於前日,到底是啥原因?

獄官曰:因逢七月,凡一般無罪陰魂皆能出獄遊玩,這些罪魂生前也聽人說七月是鬼魂天下,今日心想能夠解脫輕鬆一下。

那知,枷鎖束縛,身無自由,羨慕他人放假逍遙,自己被關住,陰差無情,還是照樣施行誅心之刑,故心愁腸結,悲悽尤甚。世人當提早準備,做好人,行好事,不要犯罪,死到地府暗無天日,更乏自由。因時間不早,我先調出二位罪魂出牢,自述前非。

楊生曰:多謝!鬼差無情,利刄剖腹,鮮血直流,慘不忍睹!
獄官曰:我已調出二魂,快向 濟公活佛及陽間台中聖賢堂楊善生坦白述生前作惡詳情,以登載「地獄遊記」勸世度人。

罪魂曰:說來無面子,我因中年喪偶,色心未泯,有一日,在鄉村郊外,路遇一少女,一時色心大發,看四處無人,便向前擁抱,強拉入附近甘蔗園內,準備強暴,該少女一再掙扎哀叫,求我放開,因我已失理智,加以恐嚇,如不服從將予殺死,最後其終屈服,而受我蹂躪。

事後我甚覺得反悔,雖該少女無報案查辦,然我心愧,時常自責。不久因病身亡,魂到陰府, 冥王大怒,因我已承認過錯,所以無經孽鏡台,直送五殿,判入「誅心地獄」十年,誅我「好色心、強姦心」,至今已受苦四年多,每日痛心悔過,但一失足成千古恨,後悔已是來不及了!

獄官曰:強姦處女,毀人一生,罪大惡極,雖你自責身亡,萬惡淫為首,自投羅網,莫怨天尤人。勸世間之人,切勿犯此淫業,如有犯者應速在仙佛面前懺悔,立下大願,或印贈「地獄遊記」千部勸世,即可赦減其罪,否則地獄有份。再命第二位罪魂,快招出生前作何惡孽之事,否則嚴刑不貸。

罪魂曰:我痛苦萬分,有話難言,因生前一念之差,造下滔天大罪,受苦不盡,懇請 濟公活佛解救!

濟佛曰:生前風流過多,逍遙無限,招來惡報,我從何處赦你之罪?還是認命吧!

罪魂曰:我太悽慘了, 濟公既不相救,我亦無法,只好自招前愆。我生前為一位計程車司機,因沒有受過良好教育,常常非為亂作,「嫖賭飲」樣樣齊全,尤為好色。在車內裝有黃色對白錄音帶,如遇單身女客上車,便予播放,以挑逗引誘。有者遇此大罵我「缺德鬼」、「色魔」,但我興災樂禍,全無害羞。

有一次夜裡,載到一位少女,生得甚為艷麗,我色心大起,立即放出黃色錄音帶,並加快車速,將其載至荒郊,以刀威脅而強姦之,如法泡製有三次,不幸五年前一次超車,發生車禍,一命嗚呼哀哉,立見牛頭馬面以鐵鎖扣押而赴冥府。經過各殿審查而交來五殿,判入「誅心地獄」三十年,每日受苦,後悔已是太晚,希望楊善生回陽後,轉告陽人,生前所作所為,死後到陰間一一結算清楚,難逃刑罰,造下大罪。

獄官曰:此魂罪孽深重,被折陽壽十年,早收回地府,以除惡孽,待本獄受刑畢,將打入阿鼻地獄永不超生,世人應以此為鑑。色為萬惡之首,凡不正之交,或強姦婦女或在車內播放黃色錄音帶等之惡行,陰律不赦,如不慎行,後日已是無法補救。

濟佛曰:「誅心」之刑比其它之刑罰要苦萬倍,世人切勿「昧心」做事,否則報應臨頭,悔之莫及。因時刻已到,楊生準備回堂。
楊生曰:多謝獄官及將軍。

濟佛曰:快上蓮台。
楊生曰:遵命!我已坐穩,請 恩師回堂。…
濟佛曰:聖賢堂已到,楊生下蓮台,魂魄投體。


http://book.bfnn.org/books2/1471.htm#a04

http://www.chinamorality.org.hk/big5/publication/02-content.htm

地獄遊記
2008-09-12 2:43 am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 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4) 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

(5) 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強姦罪,是指作為男子的被告人,明知女子不同意性交,或者對其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仍然強行與之性交的罪行。

強姦罪有四個構成條件:

1.行為主體是男子

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男子,受害人亦只有女子。

儘管女子不能成為強姦罪主犯,但她能夠因協助和唆使男子作出強姦而被定罪。未滿14歲的男孩,由於被法律認為沒有性行為能力,根據有關判例,他們只能成為強姦罪的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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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以身試法!!!!!!!!!!!!!!!!
2008-09-12 2:28 am
(1)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2) 任何男子冒充一名已婚女子的丈夫,誘使該女子與他性交,即屬強姦。

(3) 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

(4) 現予聲明,在強姦罪行的審訊中,陪審團如須考慮一名男子是否相信一名女子同意性交,則在考慮此事時,除須顧及其他有關事項,亦須顧及該名男子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名女子同意性交。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

(5) 有關第4款所述的審訊,如在區域法院進行,或在裁判官席前或在少年法庭循簡易程序進行,則在該款中凡提述陪審團,即須解釋為提述區域法院、裁判官或少年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 (由1978年第25號第3條增補。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強姦罪,是指作為男子的被告人,明知女子不同意性交,或者對其是否同意持輕率態度,仍然強行與之性交的罪行。

強姦罪有四個構成條件:

1.行為主體是男子

強姦罪的主體只能是男子,受害人亦只有女子。

儘管女子不能成為強姦罪主犯,但她能夠因協助和唆使男子作出強姦而被定罪。未滿14歲的男孩,由於被法律認為沒有性行為能力,根據有關判例,他們只能成為強姦罪的從犯。
2008-09-12 1:23 am
吓 .... ..... 你 = =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04:0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11000051KK0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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