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基本工資,加了津貼才到達標準

2008-09-12 4:18 am
目前的基本工資應該是17280元

這是包含津貼、獎金在內嗎?

公司給的薪資,本薪只有一萬五

加了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等

才超過規定的基本工資,這樣是否合理?

可以申訴嗎?方法為?

懇請熟知勞基法的各位,能替我解答
更新1:

一天工作時數8小時,有時候會加班

更新2:

月薪制的基本工資要有17820才算合理? 津貼、獎金不算在內? 若已時薪95來計算,基本工資也沒有到達15200 (95*8*5*4=15200) 只要打電話去,說明情況就能申訴?

回答 (3)

2008-09-12 5:42 am
✔ 最佳答案
  是合理,也就是每個月實領的工資有17280就是有按勞基法的最低工資了。因為全勤獎金和一些有的沒的津貼都算是經常性給與(也就是工資的一種)。不過你要算一下正常工時,如果以時薪算1小時要有95,日薪一天要有760,如果超過就要算加班。

  一天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一天最多只能加4個小時,所以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

2008-09-15 11:31:38 補充:
可是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所稱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所以說有時公司是會用津胋的方式來達到基本工資,全勤及津貼按理說也是基本工資的一種,那也是不能亂扣的,如果你沒請假,有按基本工時工作就不能低於17280。

所謂的基本工資只要你有按基本工作工作就不得少於17280,至於用全勤和津貼項,也可算於工資中,因為只要於正常工時中的薪水不低於基本工資就算是合法了。如雇主亂扣就是違法了。

2008-09-15 11:32:17 補充:
至於kid大大說:
本薪+經常性給予=基本工資17280已經是不合理的~怎說?

其實只要於正常工時的範圍不低於基本工資就是合法的。超過基本工時的部分都算是加班費,所以板主在問的是不是你按正常工時不加班的情況下所領到的實領工資17280,那這就是有合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

但勞基法又規定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如果扣全勤扣到"經常性給付"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17280)那就算是違法。
2014-08-20 12:58 pm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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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2 7:22 am
ㄏㄏ~~FK大大犯了非常嚴重的錯誤!
本薪+經常性給予=基本工資17280已經是不合理的~怎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1條解釋最低基本工資之定義為︰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請問全勤獎金&伙食津貼算是因勞力付出而產生的報酬嗎?應該不是吧!因為它們和你付出的勞力並無對價關係,它只能算是一種津貼、補助、激勵或是恩惠性的給予。所以基本工資17280是不能變動減少的,除非你有請假(扣薪假)、曠職....等,會減少外,不應有其他減項(例如獎金、津貼等)。


我想FK大大所解釋的是依據勞基法第三條為〝工資〞之定義,而非〝基本工資〞之解釋;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工因為工作而得到的工資、獎金、津貼...等,都稱為工資,而非基本工資。


另工時的部份有很多不同的形式,例如正常工時、二週變形、四週變形、八週彈性等不同的計算方式,都是合法的,已非單純勞基法第30條所指的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的認定或時數的限制也都有所不同~~有點小複雜;若你有興趣我再補充。


對了~~申訴請打電話到縣市政府勞工局反應!
參考: 我


收錄日期: 2021-04-27 12:03:3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11000016KK07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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