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只有一星期通知?!

2008-09-10 9:03 pm
我俾老闆炒左,事源係因為佢請到個新人,我係做part-time ge~!
我一個星期返3日~每日9個鐘!
佢只係俾一星期通知我~跟住叫我走!因為佢唔想俾代通知金!!
我睇過勞工法例話只要連續受僱4星期,每星期最少18小時就要一個月通知!
但係佢叫我返埋下星期唔使返!
我可以去邊度投訴佢???

麻煩大家幫幫我~!Thanks!!

回答 (3)

2008-09-10 10:19 pm
✔ 最佳答案
無錯,根據勞工法例,員工如果連續為僱主工作4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時間達18小時或以上,便屬於連續性合約,在終止僱傭合約時,是需要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但通知期的長短會因應不同情況而有別。

在試用期滿後,如果當初簽合約時,沒有清楚寫明的話,最多給予1個月通知。
在試用期滿後,如果合約有說明的話,便需根據合約內容處理,換言之,如果你當初有簽合約,而合約曾說明只需7天通知的話,那麼你的僱主便沒有違反任何法例。
所以,首先你要check清楚你的合約內有沒有說明通知期這一點。
另外,如有任何疑問或檢舉你的僱主,可致電勞工處熱線27171771,勞工處的職員可以給你較詳細及專業的意見。
希望能幫到你啦
2008-09-14 9:26 pm
你為你的僱主工作了多久?
若在受僱的第一個月內,若解僱,無需通知期。第二個月至試用期滿,只需要七天。

試用期滿以後,便需要一個月通知。又或者按雙方訂立的僱佣合約內容。

請留意,訂立的僱佣合約,條款不可以比僱佣合約差,則不具法律約束力。
2008-09-14 5:55 am
一星期通知就算啱手續喇,我幾次被人炒都係一星期通知!
參考: 過來人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04: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910000051KK0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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